樓主: kuocc2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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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消波塊的權益屬於地主還是施工單位?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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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1 13:08: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整件事看起來我好像吃了悶虧,因為六河局設計是
挖多少土,就回填多少土.
但問題是當初河岸高達23米,坍塌成90度垂直面,
而放置拋石做基礎,加2層石籠,2層土龍,高度是15米
有8米的高度必須填土做成斜坡到土龍,這些土原本
就沒有,包商問我是否能將農地倒退約5米,將之削成
斜坡,我為了工程趕快結束(雨季將至),也只好同意.
誰知老天有眼,被左鄰一鬧,嚇得怪手司機跑路不幹,
正焦頭爛額之際,六河局同意包商從別的工地載運土
方來填補.且由於天氣配合,包商趕緊調度6輛砂石車,
連日搬運,結果不但農地不必倒退,反而尚有多餘的土
方可以增高農地.
老子道德經說:聖人不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
我不敢自居聖人,但真的是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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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9-6-1 14:37: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kuocc24799 發表於 2019-6-1 13:08
整件事看起來我好像吃了悶虧,因為六河局設計是
挖多少土,就回填多少土.
但問題是當初河岸高達23米,坍塌成 ...

有連續劇的fu,真想騎車去瞧瞧…

話說最近菜寮也蠻熱鬧的…化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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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9-6-2 11:07: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果然還有續局,今天一早到田裡,餵完雞鴨,
蹓完狗後,管區警員就來通知要我去做筆錄,
禮拜天還如此認真,好不辛苦也,波麗士大人.
活到66歲,生平第一次要到派出所報到,反正
已退休,閒著也是閒著,就走他一遭吧.

此事會被牽連,是因為工地主任做警訊筆錄時,
聲明施工範圍是根據我所說的,並沒有侵犯到
原告的地,如此一來,我就必須去做筆錄說明.

令人不解的是,原告不是應該舉證確實有侵犯
到他的土地嗎?為何反而是被告方要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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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9-6-2 16:24: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9-6-2 16:31 編輯
kuocc24799 發表於 2019-6-2 11:07
果然還有續局,今天一早到田裡,餵完雞鴨,
蹓完狗後,管區警員就來通知要我去做筆錄,
禮拜天還如此認真,好不 ...

令人不解的是,原告不是應該舉證確實有侵犯
到他的土地嗎?為何反而是被告方要舉證呢?


以下是非專業者的看法。

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
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現在應該是在偵察階段, 工地主任說了一段話和你有關, 警察只是請你去當證人確認工地主任說詞是否和你的證詞一致。而且我覺得警察很尊重你, 親自去請你做證, 而不是發通知書給你。

如果你證明工地主任說的是事實, 那麼怪手司機和工地主任無毀損之故意, 檢察官最後可能不會起訴他們的毀損罪。這比地界還直接, 因為即使東西確實在你的地界內, 如果他們有毀損故意且東西是鄰居的, 毀損罪還是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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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9-6-2 17:31: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kuocc24799 於 2019-6-2 17:52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9-6-2 16:24
以下是非專業者的看法。

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


警察確實有說明原本想用電話通知,後來覺得
還是親自跑一趟較能釐清事實.
我不清楚這件訴訟是民事還是有涉及刑事?
警察告知我是以關係人身分做筆錄,我只要
照事實陳述,若能有文件佐證就更好.

我已備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空照圖加套地籍圖,
除非公家單位做的這兩張圖有很大的誤差,否則
根本無法成案.

明天下午做完筆錄,就看下一步是否還有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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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9-6-2 18:00:3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9-6-2 18:04 編輯

kuocc24799 發表於 2019-6-2 17:31
警察確實有說明原本想用電話通知,後來覺得
還是親自跑一趟較能釐清事實.
我不清楚這件訴訟是民事還是 ...


   警察只處理刑事案件偵察,民事案件應該只會教一下當事人該如何進行(找律師,或不找律師而自行提起民事訴訟)而以,不會介入。

    假設消波塊真的是鄰居的也真的壞了,即使刑事毀損不起訴,鄰居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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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9-6-2 18:12: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kuocc24799 發表於 2019-6-2 17:31
警察確實有說明原本想用電話通知,後來覺得
還是親自跑一趟較能釐清事實.
我不清楚這件訴訟是民事還是 ...

證人也可能轉為被告。有關訴訟事宜的證詞,還是要稍為考慮利害關係。即使沒事光陪著上法院有完沒完的,還是很耗費青春的。
另外這些施工公文案號等等,還是要妥善與土地謄本等等一起保存(甚至於永久保存),最好這個時候去申請好設施容許(或是要求相關設計施工的公家單位來申請取得)。以免以後此土地將來有甚麼新的申請案時,相關權責單位反而要求你提供目前此項施工的核准文件。
我以前就是有碰到過土地上的水泥產業道路,過去是由鄉公所施做的,年代久遠後,我們要去申請農地上的其他申請案,也被要求提供此水泥路的核准文件,去文鄉公所得到的答案是———年代久遠政權交替文件遺失。曾經因此申請案件被卡了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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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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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期待有資材室的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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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9-6-3 16:36: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正所謂人善被人欺 !
有時候要為自己據理力爭,不要忠厚老實的默默承受,
以為吃虧就是占便宜,別人就當成軟土深掘........,唉!!

既然他不懂興訟,就來場真實的震撼教育,密錄設備隨身攜帶,
監視器要裝設,無故侵入住宅罪可是有他受的,
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無故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陳情人若無當場向警察提出告訴,警察不會以現行犯逮捕該群不明人士。

再來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都還是簡單的,換一個較有殺傷力的
刑法-強制罪 (這條是公訴罪) 一槍斃命,無法和解
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又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然仍須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構成強暴事由。故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旨在保護個人意思決定自由,因此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單純對「物」則不包括在內。

以後在你的土地上誰侵入土地找碴鈞能對號入座,前提是:
1.需有告示牌,如私人土地請勿進入,違者報警法辦。
2.有直接證據證明,如監視器或秘錄器錄音等
自己不要意氣用事,儘量讓對方發揮,如有強暴或脅迫之言語動作使人不作為或影響自己不作為,刑法-強制罪伺候,
不要正面衝突,事後到派出所直接提告,記清楚人事時地物即可,不知道要告的人的年籍資料,警察有義務查明並且依法移送,你能告,別人也能告,告得成告不成,差別在事前蒐集的證據,切記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郭大您老退休閒閒沒事,就和惡鄰居耗耗看,最後求饒的一定是惡鄰居 (記得附帶民事賠償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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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貪心是前進的泉源,那不滿足便是成功的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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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9-8-26 13:33: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6月3日做完警訊筆錄後,就一直沒有後續消息,
而居於偵查不公開的緣故,只能等地檢署進一步
的動作.
7月29日收到台南地檢署的傳票,通知8月1日以
證人身分到地檢署報到開偵查庭.
這麼重要的通知竟然只用平信,而且時間又那麼急迫
實在不像是司法機關會做的事.
不過6月初完成筆錄,兩個月內就開庭,已經算很有效率
不能再強求了.
該來的終於要來了,生平第一次到法院出庭,8月1日是什
麼日子?正是農曆初一鬼門開的日子,還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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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9-8-26 13:45: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雖然是證人身分出庭,但若無故不到可能會被科
3萬元以下罰鍰,甚至拘提,所以還是乖乖前往.
出庭需帶傳票及本人身分證,我將傳票隨身攜帶
沒有問題,但是將錢包及所有證件都放在汽車上
而騎機車前往,報到時值班警衛要求提示身分證
件,當場傻眼,還好警衛通融還是讓我完成報到(
人長得老實還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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