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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ason_sss 於 2010-11-20 19:00 編輯
如果原本持份土地 夠大 可合法分割 碰上建商想以34條之1 強迫併購
預告登記可保障小地主 ,但仍需雙方協調分割 或到法院申請強制分割 .
如果原本持份土地太小,法律上不允許分割, 我就不知後續要如何處理了
(那就土地給建商拿錢吧 ???)
茲附上網路上抓取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法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3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943號函
【要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暨相關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於95年3月6日邀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等召開會議研商,
並獲致結論如次:
一、 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對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
變更或設定負擔而為之新登記,有無排除之效力,宜以法律明文定之。
二、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揆其立法意旨,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爰此,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者,其應有部分之處分固應受限制(不得計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應有部分及人數),惟不應妨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權利之行使。依同一意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
機關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者,亦僅限制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並無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其權利。現階段為避免土地法第34條之1條文形同具文,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6點應予
刪除(修正理由如所附對照表),回歸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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