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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7-7-12 10:22
買賣比不過租約,所以還是要看當初兩位持分者的――是否有協議。
我還以為你出的2000是買兩分 ...
標的物 10300.73 平方公尺 2分之1
3,120,000 元
--------------------------------------------------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花院嶽105司執信12193字第1060613130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193號清償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徐昌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民國106年7月26日下午2時30分起,將
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
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106年7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
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
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
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
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
六、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
怴B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
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
、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芊B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
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
面文件),致花蓮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
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花蓮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
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吽B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
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
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
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
買。
七、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拍賣公告欄及本院網站所張貼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綜合事項。」(http
://hld.judicial.gov.tw)。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12193號 財產所有人:徐昌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花蓮縣│鳳林鎮 │鳳凰 │ │1198 │田│10300.73 │2分之1 │3,08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花蓮縣│鳳林鎮 │鳳凰 │ │1198-2 │田│141.16 │2分之1 │4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98-2地號為鐵路旁之三角型菜園;1198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第三人耕作中之稻田,請應買│
│ │ 人注意。 │
│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占用共有物,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0元。 │
│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34條之規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惟須合併承買始得行使。 │
│ │六、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函稿代碼: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
股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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