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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長信箱的回覆-有關山坡地禁建農舍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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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1-9-20 00:46: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新名詞?
新農地:本來不是農牧用地,現在改編為農牧地的?
舊農地:本來就編列為農牧用地的?

我是不是太天真了,呵呵...
smhu 發表於 2011-9-19 19:30

現在影響力的本質已經讓人產生一種寒蟬效應了.法的本質消失無蹤.小小的縣令簡直比帝國更有權力.想怎麼變就是怎麼變.
一個正式的公文還懶得引用法規來源,新農地舊農地實在想不出引用自哪裡的.老子說的準你們慢慢猜測遵循吧! 反正說的出來就算.先把你們擋下來.明年再來補立法啦.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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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1-9-20 08:34: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 山林雅境
蠻難理解何謂舊農地?
是農發條例實施之前即擁有之農地嗎

     所謂舊農地.新農地.是媒體的區別,官方並無此稱呼,
農發條例實施之前,即擁有之農地就是所稱的舊農地,是真正農民可不受025公頃限制,不夠有農民誤解;把一筆1200坪農地,分出新一筆地號,畫出有800坪售出,想原有地號及所有人皆未更改,想以未售出之400坪申建農舍,確退件未准,而他人也是僅存300-600坪就核准申建,心生不平,原有一筆面積分成兩筆就適用新法,剩餘400坪要建不准,只能違建,要賣價錢就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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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1-9-20 11:27: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 山林雅境

     所謂舊農地.新農地.是媒體的區別,官方並無此稱呼,
農發條例實施之前,即擁有之農地就是所稱的舊農地,是真正農民可不受025公頃限制,不夠有農民誤解;把一筆1200坪農地,分出新一筆地號,畫出有80 ...
心身活莊園 發表於 2011-9-20 08:34

你的這個案例有問題 1200坪如何分割?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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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1-9-20 11:28: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縣政府表示   經提出申請   會派員來測量山的坡度   如果合以標準  (好像30 還是幾度  忘記ㄌ)   再告知那裡得規劃做簡易水土保持   就可發證照  蓋房子ㄌ
造雨者 發表於 2011-9-19 22:55

平均坡度30%以內...
那是不是山坡地可以蓋農舍了  那叫版大去申請看看便知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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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1-9-20 13:07: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3# 阿俊
都市計畫內農地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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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1-9-20 13:23: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1-9-20 13:30 編輯
23# 阿俊
都市計畫內農地可分割
Opaso 發表於 2011-9-20 13:07

只要是老農地  都計內的地可分割沒錯  但分割後也是可以蓋啊...分割後他的地權異動時間還是\沒變  一樣全是老農地
如果有限制  也是水保局片面解釋出來的結果  這個結果也是由花蓮縣長在當立委期間代領人民去抗議後取消了  難道他當縣長後  又私下恢復了?
所以我才會說茅盾.....
他的問題有可能出在
土地分割  是以共有人共有名義分割  但分割後  卻仍保持共有狀態..這是不淮蓋農舍的...他只能採用  多少共有人 就分割多少筆地  但在協議分割的同時  不蓋的那几筆分配在毗鄰..到時賣出時再合併(應該沒那麼作  因為分割後可以蓋數間)...我在五結鄉都巿計劃\內幫人割了好几塊  也都蓋好了啊...
很多 土地是共有的  但在分割時沒弄清程序時  會讓老農變新農的..採用共有物分割時  就是要各共有人分配一筆  但有時地政會在分割後仍保持原共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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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1-9-20 15:37: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6# 阿俊
本報訊
  有關民眾曾完成農舍興建後移轉,再申請於另一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案,縣府日前說明發照規定。並通知花蓮縣建築師公會、花蓮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地政士公會、花蓮縣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針對有關民眾曾完成農舍興建後移轉,再申請於另一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案。縣府公告六點說明:
  一、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即所謂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依中央法規規定,應符合「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條件,無興建完多少年限始得移轉規定。
  二、旨揭民眾再次以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案,仍應符合「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本府依法規受理申請、審查發照。
  三、本府建設、農業單位將分別就民眾申請以舊農地興建農舍,是否符合「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及「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規定嚴加審查把關,倘若發現或接獲檢舉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有炒作情形查證屬實,農業單位得通報建管單位不予發照。
  四、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應維持供農業經營,如有違反農業使用則由農業及相關主管單位依規定查處,杜絕農地炒作行為。
  五、農業用地申請農舍建造執照,依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審查。
 六、另本府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府城建字第0980210700號函說明三後段部分「…未經該會修法完竣前,本府均按前開函釋據以駁回申請案…」一節,停止適用。
小啟
本報本月十八日二版刊載之「舊農地建農舍,擬比照他縣,縣府徵詢獲十一縣市回覆,僅三地核發建照,將再由專人彙整意見」之農地新聞,係去年二月廿五日己見報之舊資料,因電腦作業失誤致再誤刊,謹此說明並向讀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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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1-9-20 15:41: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6# 阿俊
本報訊
  有關民眾曾完成農舍興建後移轉,再申請於另一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案,縣府日前說明發照規定。並通知花蓮縣建築師公會、花蓮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花蓮 ...
Opaso 發表於 2011-9-20 15:37

原來如此   害我嚇一跳..害我以為他比林聰賢還狠哦....
我們縣長-也只敢私下發個行政命令"不准蓋45平方公尺以下面積的農舍"而已  完全不把營建署放在眼裡 ...施行的方式是"承辦人員收件後  放到過期後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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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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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1-9-20 18:05: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真麻煩,早就放棄2HOME,把1HOME變成2HOME才是王道
未來偶家的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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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0 18:49: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9# kevin
嗯! 讚! 不過再高一點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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