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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電費補助每人每年4,500元(依據人口數計算)。已有變動如下:
臺北縣石門鄉鄉民電費暨營養津貼補助辦法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三條 發放對象:
一、適用本辦法受補助之對象,係以戶籍資料為準,於該發放年度仍在籍,並自發放年度前一年一月一日前設籍本鄉,且繼續居住而未遷出者。
但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含當日)以後遷入,須於發放年度前五年一月一日前設籍本鄉,且繼續居住而未遷出者。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含當日)以前曾經設籍本鄉,能提出戶籍相關証明文件者,遷出再遷入不受五年限制。
二、寺廟、教堂、土地公廟及萬應公廟發放條件及基準日與前款同。
因出生、婚姻或收養而遷入者,或遷出又於三十日內遷入者(含遷出遷入者),均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第四條 發放標準:
一、人口計算方式:凡符合補助之對象,每人全年度發給至少新台幣四,五○○元。自100年度起所有增加之回饋金及協助金,應全數依人口計算增加發給。其他發放對象,比照人口增加金額增加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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