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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胡媽媽
財政部指出,個人的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稅,必須同時達到二個要件:
1.個人海外所得同一年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
2.且加計國內應稅所得(如薪資、股利等)及免稅所得(如員工分紅配股逾面額十元以上部分、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合計達到600萬元者,即負有申報最低稅負的義務。
海外所得是不是需要繳稅,也有二個要件:
1.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小於基本稅額,產生最低稅負差額,與海外所得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扣抵後仍有餘額者,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
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行政院業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 2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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