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6-26
- 最後登錄
- 2025-4-7
- 在線時間
- 3452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56513
- 帖子
- 4310
- 精華
- 0
- UID
- 495
  
|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5 14:40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這個檢察官只是在媒體放話騙騙不懂司法/法律的人而已! 這才是國際笑話!
(台灣媒體對夢話/屁話/謠言...完全不用過濾就可直接播報+斷章取義,也沒什麼好奇怪!)
反正本來就有7-9成的百姓根本不懂這些..大多人聽到別人講什麼,感覺OK了就會去相信...
大多人要工作賺錢養家活口,學生要拚考試成績,並不會自行查資料或思考,哪那麼多閒功夫研究!?
但7-9成不懂的百姓口袋裡同樣有錢,媒體同樣可把夢話/屁話/謠言/謊話...拿來炒收視率賺錢!..
律師=不管好人或壞人,只要花錢請到律師,就要想辦法幫你打贏官司!
檢察官=政府派有搜證權力的公訴律師,,幫市政府或中央政府打刑事官司。(並非民事)
法官=依檢察官+律師(或兩造)提出的證據,再依立法院寫的白紙黑字法規法條做出判決。
檢察官告的都是刑事,要把人抓進牢裡關的,
若檢察官偏向哪一方,在採證時可能會刻意OOXX,讓法官的判決無法勝訴,
所以檢察官+警察都必須依法搜證,拿到確實白紙黑字的證據,否則連證據都無法採用。
講簡單點,法律是屬地主義, 在越南合法不代表在台灣合法,在台灣違法也不代表在越南違法,
在台灣可隨便罵政府,但在越南罵政府可能會被抓去關,難不成可把我國的司法套給越南用?
必須我國檢察官在越南確認油品上游有病死豬的事證,對我國而言才算合法的證據。
頂新案的檢察官,把越南當做中華民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份,連法律是屬地主義概念都不懂.
大幸福油廠搞不好在越南還繼續營業,頂多被越南政府罰點錢,搞不好負責人也不用上法院判決,
那台灣的頂新/正義油廠,是不是也比照越南辦理繼續營業? 繳罰款就好,連負責人都不用被告?
台灣不少檢察官真的就這種程度而已!
但因為有法官判決,且可上訴,所以檢察官蠢一點或失誤並不太會怎樣啦!!
若檢察官提不出合法證據,法官能運作的部份則很少...連想"心證"判有罪都沒辦法...
頂新案檢察官上訴也要提出新的證據,否則搞不好連上訴都會被駁回...
因頂新案檢察官輸了一屁股,惱羞成怒+顏面無光,才會發這種資訊騙自己也騙別人..... |
-
1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