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5-7-14
- 最後登錄
- 2025-2-16
- 在線時間
- 14938 小時
- 閱讀權限
- 200
- 積分
- 425112
- 帖子
- 23880
- 精華
- 11
- UID
- 2
![Rank: 9](static/image/cr180_dzx//star_level3.gif) ![Rank: 9](static/image/cr180_dzx//star_level3.gif) ![Rank: 9](static/image/cr180_dzx//star_level1.gif)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7-6-16 17: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法則應該是處罰行為者。找不到行為者時,地主的責任就高了。
一般工廠都有登錄,除非幹不下去,或是 ...
基本上違建的工廠就是沒合法申請.....,沒使用執照也沒有建號,所以無法被經濟部登記成公司行號或工廠地點....所以租用違建的廠商,可能為了開發票或取得合法公司名稱.... 有可能公司和廠房的登記地點是在別的地方.....
所以地下化,不清不楚沒有相對的資訊,時間的始末無法追蹤的狀況很高........,如真要罰租用廠商,廠商跑不掉,廠商若覺得己無法經營下去,最後一招,可能會直接宣布倒閉,清算財產,資本額賠光為止 ,最後可能要動用調查人員,用人工的方式從地主開始調查起.....,不過這就非常耗時了,或不符效益了....
所以有可能最後會像攤販逃漏稅的方式一樣,固定一個費用和能查到的部份兩者擇一來核定.....
或許用這一招,會逼許多品質不良違建工廠或不能見光的工廠自動收掉,但相對的,願意付,付得起, 代表體質不錯,會把優質的違建工廠保留下來轉成合法.....,對台灣整體產業來看也是正面的... |
|
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http://www.2home.com.tw/bbs/static/image/smiley/default/handshake.gif)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