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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z.yuan-yuan
有所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亦有言「法律是最大限度的道德規範」。
二者看似立場相對,然其實是看待的角度不同,其本意並無不同,何解?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意指法律的要求層度僅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層次。例如拾得1元、5元或1把雨傘,這些看似不值錢的財物,若依法論處,則拾得人知其所有人時有通知義務,不知其所有人時則有招領揭示義務,或有向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之義務。但是天底下有幾人在撿到1元、5元時會盡這些義務?縱沒盡到法律要求的這些義務而也沒被他人舉發侵占遺失物,雖逃過法律的制裁,但我們能說拾得人沒違背道德規範嗎?
又「法律是最大限度的道德」,意指法律也是最寬鬆的道德標準,我們知道犯罪的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才會受到法律罪責的約束。例如刑法上有親屬間相盜可免除其刑、瘖啞人和滿80歲人之犯罪行為得減輕其刑,或其人雖犯罪但係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之;而縱有20%不符合法律所必須的構成要件,亦不得將其定罪。所以不論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免(減)刑,或因構成要件未盡符合,而逃過法律的制裁,我們能說其人就無違背道德嗎?
今天我們站在不同立場或角度看待事情,當然也會有寬嚴、大小的衍生結果。
就持法律的觀點來看,拾得遺失物人本就可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報酬請求權;然從持「公民與道德」之泛道德論立場的角度來看,認為這些人主張其法律上合法的權益就是違背道德,二者結論似有衝突,但是法律既然給了拾得遺失物人權利,任何人又有何權利從法外的道德立場,要求權利人放棄法定權利?更何況道德是人言言殊,每個人主觀的認定不同,你的道德標準未必同於我的標準,那以何人的為準?這也是為何要制定法律作為最低限度道德約束的原因。
任何人心中都有寬鬆嚴謹不一的待人待己標準,這個問題不過就是有人採取了站在泛道德論立場,以嚴謹的態度看待他人的行為;而有人則是採取站在法律合法權益行使正當否立場,以較為寬鬆的態度看待他人的行為罷了。評斷的基礎實有不同啊!真正要持平的去綜合二論,僅能從「法益權衡」角度去著墨吧!是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再論就會深入「法理學」專門學問裡,故在此不再論述。
簡單言之,凡人生活在同一國家,即使各人道德標準高低不一,我們還是要遵從對道德有最低限度要求及最大限度規範的法律,以求和諧和平,不是嗎?就我個人來說不論是以道德面或法律面來看待這件事,我都會以較為寬鬆的標準來看,因為我雖然從沒撿到過大錢,但是多年前也曾撿過1元、5元而未通知、報告,嚴格來看自己在不知不覺也都會犯下違背道德法律的事,又怎能以嚴格的高道德標準去評論他人呢?
反過來說,報導此類事件的媒體就一定是公正客觀的嗎?若如12# smhu大所引後續的媒體報導是根據事實的,那所謂的平衡報導可以平反女學生被人加諸的「強索報酬」既定印象嗎?
台灣的媒體素質不一,我等既非當事人,在評斷發生在他人身上的事件時,是否應更以寬容的態度視之,小心謹慎求得事情真相,不應以偏概全。
剛剛以關鍵字「民法第805條報酬請求權」查過法律相關網站,結果甚是欣慰,各級法院目前皆無有關拾得遺失物,強索報酬不成繫屬法院的案件,這顯示台灣社會還是守住一定程度的傳統美德,沒有悲觀到「台灣過去的好,就讓它淪喪吧」的地步啦!
在此對於媒體的誇大炒作還是要譴責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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