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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o go
不管保險公司怎麼說,等裁決所判決下來再說!!千萬不要事先答應. 誰對誰錯是"裁決所"說了算!! cn3298 發表於 2011-12-19 17:38
新手上路
初步判定下來了,1.對方於路口地上有一(停)字2.支道未禮讓幹道. 2.我查無過失. 警察先生聽完我敘述對方保險公司主張,他要我極力爭取. 內湖阿忠 發表於 2011-12-26 21:41
基本上各縣市對這種事故的裁判不太一致, 台北市基本上是0肇責,其他縣市是30/70,當然也是要參考實際狀況, 至於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服務,一般產險業界似乎真的是不太 ... jerryfang 發表於 2011-12-2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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