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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lo 發表於 2013-11-7 13:50
如果他是全部都突然停止發通知, 一定有很多人都有同樣遭遇, 也都同樣感到氣憤, 因此大家稍微串聯一下, 找新 ...
台中監理所回信
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102年11月5以中監投字第02001640號函覆陳情
人: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1項略以:「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
客車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
至少檢驗2次。.....、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
書向公路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故車主
應主動於指定檢驗期間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違者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
17條第1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
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條規定,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汽車指定檢驗日期均明顯
登錄於行車執照上,故車主應隨時留意行車執照上檢驗日期並於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
檢驗以免受罰。
現行驗車通知單乃由公路監理機關以電腦統計,案月分批次挑檔列印
宣導明信片,並整批交郵局寄送,用以提醒車主參加檢驗,此為公路監理機關便民服
務之作為
(非屬法定通知)。敬請諒察。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交通部公路監理
機關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
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如附件)經查該
車定期檢驗日102年08月06日至102年10月06日止接受檢驗,該車已逾檢驗期限,故應
繳納檢驗逾期之罰鍰並無違誤。為提升定期檢驗服務本站有:1、辦理簡訊通
知。2、Mail主動通知檢驗。承辦人:許電話:049-2350923
ps: 台中監理所的這封回信讓我比較能接受 我目前所知其他縣市都有寄明信片通知 唯獨南投縣沒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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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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