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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環境簡介
一、對外資的開放程度
馬來西亞政府歡迎外商投資于製造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目前該國正積極吸引外資投資於多媒體和資訊技術領域,以促進當地“多媒體超級走廊”專案的建設。然而,當地的服務業、農業和建築業並不積極吸引外資,石油和天然氣工業仍然限制外資進入。
一般政策規定外資在合資企業中最多只能擁有30%的股份,但製造業的出口外向型產業中,有時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而那些獲得“多媒體超級走廊(MSC)資格”的外資企業,外商也可以擁有100%的股權。馬來西亞政府鼓勵當地的土著馬來人擁有資產,因此經常要求國內外企業與土著馬來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並要求職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馬來人。
馬來西亞的外國投資者在除了資產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國民待遇。外國證券投資者也可以在當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買賣股票和債券,並可以購買剛上市公司的新股。但外資在商業銀行中最多只能擁有20%的股份。外資企業還可以參與由政府資助的研究發展專案。
二、私人所有權和創建權
除了外資在企業中控股30%的限制外,某些行業還有其他一些限制外資的規定。
根據外國投資委員會1974年頒佈的外資管理方針規定,私有企業,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可以兼併、兼管或購買另一家企業,但某些情況下要先取得財政部的許可。
雖然公有企業很少在市場或貸款方面與私有企業競爭,但面臨競爭時,土著馬來人的企業在取得政府合同時往往會得到照顧。
三、產權保護
馬來西亞有完備的立法來保護私有財產。外國人可以在馬來西亞購買除農業用地和價值10萬美元以下住房以外的任何動產和不動產。除了海灘、工業用地和工廠以外,外國人在購買其他不動產時,要向政府激納約4萬美元的款項。
四、業績要求和鼓勵措施
給予國內外投資者的財政上的鼓勵措施往往是與業績要求掛鈎的,這些業績要求一般包括出口目標、原材料本地化的程度和技術轉讓等。
另外“外資企業準則”部分敍述的是對外資企業所有權結構的要求;“出口鼓勵措施”是講製造業的投資鼓勵措施;“多媒體超級走廊鼓勵措施”是講對獲得多媒體超級走廊資格企業的獎勵措施。
五、管理體系的透明度:法律和程式
馬來西亞政府對經濟貿易事務的管理是公開的。在稅收方面,馬來西亞對內資和外資企業基本上是同樣對待的。公司稅的稅率是30%,但石油加工業的稅率是40%。
馬來西亞政府限制企業雇傭海外僑民的數量,同時,政府還監督企業招收雇員的程式,以保證每個雇主都努力達到使企業員工種族結構平衡的要求。
六、反腐敗狀況
馬來西亞政府設立了反腐敗辦事處(ACA)來對付政府官員的腐敗問題。從1997年6月起,政府規定,所有國家高層領導人都要向ACA申報財產。外國商人到政府部門辦事時如遇任何人索要報酬,可進行舉報。ACA所進行的調查都在報紙上披露。
七、勞動力狀況
馬來西亞社會基本上是充分就業的。馬來西亞現在已不再提倡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政府的財政鼓勵政策只給予高附加值項目,並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到海外。
馬來西亞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政府不鼓勵罷工,而提倡通過談判或由工業法庭仲裁來解決糾紛。勞資糾紛一旦提交到工業法庭處理,勞資雙方都不許再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馬來西亞有一些全國性工會,但政府禁止在電子行業設立全國性工會,但該行業可設立機構內部工會。
八、資本市場和證券投資
馬來西亞財政當局為本地和外資的私有企業提供了大量可選擇的信貸工具。信貸的發放一般是通過市場調節來進行的,但有一個例外,就是政府要求當地的和外資的銀行拿出資金的一小部分來,以特定的利率(目前是9%)貸款給購買低價房的馬來西亞公民。
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在馬來西亞國內資本市場上融資,但其在馬融資額的60%以上必須來自馬來西亞國內銀行。如果貸款額超過一千萬林吉特(相當於四百萬美元)時,須事先得到中央銀行的同意。外國的證券代理公司最多只能從馬來西亞的金融機構得到五百萬林吉特的貸款。
馬來西亞對外國證券投資沒有限制,它有一套健全的管理體系來規範證券投資行為。它的法律體系和會計制度透明度高,也符合國際規範。兼併或並購在馬來西亞是受到法律約束的。
九、外匯兌換和利潤匯出政策
馬來西亞的外匯體系相對開放。外國投資者可以自由地撤回投資或匯回利潤。對國外的匯款可以通過指定的外匯兌換機構以任何外幣匯出,但不能使用以色列、塞爾維亞和黑山的貨幣。非馬來西亞居民也可以自由地開立林吉特或外匯帳戶。當地的出口商在出口過程中可以在外匯帳戶中留有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金額。旅遊者在進入或離開馬來西亞時可以不受限制地攜帶任何數量的林吉特和其他外幣。到目前為止,馬來西亞國家的外匯政策與政策的執行情況基本是一致的。
十、徵用與補償
目前為止還沒有外國投資者抱怨資產被馬來西亞政府徵用而沒有得到補償。該國的政策是,無論國內外投資者,在私有財產因公共用途被徵用時,都有權得到適當的賠償。如果當事人與政府對賠償金額有爭議,可以訴諸法院,法院將依據法律有效地保護財產權和契約權。
十一、爭端的解決
馬來西亞是聯合國解決投資爭端公約的簽字國之一,其國內的法律體系也比較公開。過去的一些為數很少的外國投資糾紛案,都通過現行的爭端解決機制得到了令人滿意的處理。另外,在訂立合同時,很多公司都願意加入仲裁條款。設在首都吉隆玻的區域仲裁中心可以對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仲裁和調解服務。
十二、政治局勢
馬來西亞的政治局勢相對穩定,除了1969年發生過一次種族暴亂外,基本沒有其他的政治性暴亂活動發生。
十三、雙邊投資協定
馬來西亞與世界上51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簽定有雙邊投資保障協議。
十四、外國直接投資統計
新加坡、日本和美國是馬來西亞的主要投資國,這三國的投資額占了馬來西亞外資總額的3/4。
十五、外資企業準則
以企業產品出口量占總產量的比例做為準則,若該比例在80%以上,則對企業所有權結構不作任何要求;比例在50%到80%之間,則外資可控股51%以上,某些情況下,外資控股可達到79%;比例在20%到50%之間,外資可持股30%至51%;比例不到20%,則外資最多可持股30%。
十六、對馬來西亞人所有權分配的政策
如果外商持股不到100%,那麼當地人所有權的分配按如下方式進行:
沒有當地合夥人的外資企業中,若外資持股達到70%以上,那麼餘下的部分由土著馬來人所有;如果外商持股不到20%,那麼30%的股份由土著馬來人持有,其餘的由其他馬來西亞人持有;如果為土著馬來人留出的部分無人認購,則由馬來西亞貿工部將其分配給其他馬來西亞人。
在由外商與土著馬來人設立的合資企業中,除外資持股以來,其餘的股份應屬於其當地合夥人,即土著馬來人。如果該合夥人無法全部認購,則貿工部將來認購的股份分配給其他馬來西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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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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