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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學生觀點:三方小錯造成悲劇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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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發表於 2012-4-3 10:33: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59# 阿俊
看來建商的支持者使用袋地這個名詞在誤導觀眾,因為主觀的袋地跟捷運及公園旁的袋地是兩回事。
我前幾天一直弄不懂,為什麼王家就在捷運線的旁邊,家旁邊就是捷運橋下的步道,隨時都能出入,怎會是袋地 ...
nenghsin 發表於 2012-4-3 09:16

王家有兩個地號 801 直接臨捷運高架用地
因為現況是可以通行 感覺有爭議

另一塊地號803 完全被別人的804包圍(使用分區也是商業區)
傳說賴先生的地實際目前地主是國有財產局
這塊不併入都更是不合理的

公園 捷運高架用地為何不能畫建築線我也很想知道

都更是是有強迫性的合建
不能因為某區都更後造成鄰地以後沒有辦法改建
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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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發表於 2012-4-3 10:41: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59# 阿俊
看來建商的支持者使用袋地這個名詞在誤導觀眾,因為主觀的袋地跟捷運及公園旁的袋地是兩回事。
我前幾天一直弄不懂,為什麼王家就在捷運線的旁邊,家旁邊就是捷運橋下的步道,隨時都能出入,怎會是袋地 ...
nenghsin 發表於 2012-4-3 09:16



請注意  王家是有出入道路的哦  他只是改建困難  並非違章哦
再者  捷運局當初在規劃道路時  都會留通道給"原本住戶"通行的  否則早就吵翻天了..這件事的始末  我個人認為
1)在公:巿政府當初在規劃  是出自於好意..他的強制拆除依法行政也沒錯...只是論點不對  他不能說"對你這是最好的規劃".....那政府可以說  你家的小孩長的不好  把他殺了讓別人吃下來  到時再生5個小孩給你..........長的不好是別人的觀點  小孩的父母感受才是要點..
承辦人員如果和送件的 人有交情  至少都會在不違法的情況下 給予技術指導+通融  因為他要交付上級交付的都更成績(都更範圍是巿府劃的)...所以建商如果不違法  都可以讓他過
2)在建商:你不應該在未解決之前預售..為了利益動點手腳 人人都會  但是別忘了  吃緊會弄破碗...你將人家還可以用的透天厝強行納入  是不是讓多付出一點代價  如果這個案子只賺2億而已  那你也不用混了吧...我相信還有其他的解決方法  只是他選擇最簡單的方式為之而已  因為他"仗權"  
3)在王家:雖然都更是惡法  但是一樣是法  更何況你們家族中還有人是建築相關的行業  更應該要去弄懂法才是  雖然不一定叫你們去對抗  但是最基本的保護措施也是要想辦法  法律不保護不懂法的人  他只保護懂法或是有錢請律師的人

政府和建商說王家沒有建築線沒錯..但是是指他改建困難...參加都更是最好的方式..否則日後只能拉皮而已  任何增建都不能
袋地:真正的袋地和未臨建築線的地是不同的  你能稱王家為袋地嗎?袋地的定義是非經他們之土地 無法"到達"的  才叫袋地  當初捷運在施工前王家面臨的是路吧  只是被捷運拿走而已  捷運還是要留他一條路通行的
建商更是放出王家要提出袋地通行權  叫他們基地留出一條路出來  你們認為可能嗎?法院會判王家勝訴嗎?
更有人說  王家想藉此要求其他都更案要留一塊"建築基地"給他們   可能嗎?
要留建築基地給別人的  是因為別人的地是角地  因為法令限制無法建築  所以你要留一筆面積的土地在毗鄰  以防他人將來要蓋房子時  不能興建..
我舉例羅東鎮新光大樓來說..


新光大樓的土地是羅東鎮東光段1474和1474-2..為什麼要會多一個1474-2勒
因為1474-1是別人的土地  而且是角地 是畸零地  是建築法規規定無法建築的基地  是羅東鎮公所產權的地...因為羅東鎮公所的售價太高  所以新光只好割出一塊地  讓1474-1將來有機會和1474-2合併去蓋房子  而新光因為割出這塊面積  而得以順利在1474上蓋房子  否則建照不准

至於王家呢?他是已建好的建築物  是改建困難 而非不能興建  全台有一大堆沒有建築線的基地  那他們是不是都是"違章"呢?


PS:我當仲介  理應為建商說話才是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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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0:44: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62# STSHAOWW

因為地目是公園用地或是其他用地  而非道

就像一些私人巷道一樣  你沒取得地主同意書  就不 能指定建築線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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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0:55: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326.htm?from=fb_et_news
日本滿街都是「釘子戶」 成田機場三里塚農民

原文網址: 日本滿街都是「釘子戶」 成田機場三里塚農民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326.htm#ixzz1qwTYbNSZ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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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1:13: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63# 阿俊

3)在王家:雖然都更是惡法  但是一樣是法  更何況你們家族中還有人是建築相關的行業  更應該要去弄懂法才是  雖然不一定叫你們去對抗  但是最基本的保護措施也是要想辦法  法律不保護不懂法的人  他只保護懂法或是有錢請律師的人
俊大, 請問第 3 點, 這點很多人在討論.  如果當初王家每次會議都參加並投反對票, 但是贊成票還是超過 95%, 從都更法的規定來看, 王家可以脫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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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1:20: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59# 阿俊
看來建商的支持者使用袋地這個名詞在誤導觀眾,因為主觀的袋地跟捷運及公園旁的袋地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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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nghsin 發表於 2012-4-3 09:16

而他使用鄰居賴家的土地出入幾十年,讓賴家權益受損,唯有參加都更才能還賴家的公道===>實際有沒有用到  要看現場鑑界..如果有  也不可能全部用到  光看現場那種路況  要全占到賴家的地  賴家全戶就沒了
這種舊社區  當初在蓋時  都會你留一點我留一點  因為當時的時空背景  土地不值錢 建築物才是王道..捷運局一定有留一定的空間給裡面三戶通行的..
就像  我們宜蘭國道五號平原線側車道一樣   他的土地是高工局所有  高工局硬就是不讓你指定建築線.......但是...
你原來就有的出入口(已蓋好房子  面臨高速公路)或是巷道  他不能封  也不能禁  因為凡事有個先來後到的   我們的民椊很奇怪..我又來舉一個例子(今天好像特別愛舉例)....宜蘭縣冬山鄉柯林村  原本就是養豬養鴨養魚的  但後來經濟不景氣  就有大部份的人把地賣了...有的弄鴨母寮豬哥窟民宿  有的蓋水岸森林會館  有的蓋建築師會館........蓋了一堆農舍後  他們發現  附近還有一個養豬戶勒.................
奇怪勒  我在這住  你怎可以這此養豬勒  不可以  我們要趕你走(其實在買地大家都知道  也知道因此而地價便宜  趕走了  地價就上漲了啊)....
請問:養豬戶是合法的  誰錯?
他養了几十年了  因為大家都來這住  所以是他錯?
又是因為比例原則了  1%和99%了   最後勒..1%妥協了  但他有沒有錯?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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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1:29: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63# 阿俊

3)在王家:雖然都更是惡法  但是一樣是法  更何況你們家族中還有人是建築相關的行業  更應該要去弄懂法才是  雖然不一定叫你們去對抗  但是最基本的保護措施也是要想辦法  法律不保護不懂法的人  他只保 ...
lswang 發表於 2012-4-3 11:13

依照都更法  他的反對只是供參考值而已...並不有效

但是都更法有禁止納入事項  他可以去消極的處置..
建商會鑽漏洞  我們也要可以才對  更何況當政府站在他們那邊時  把產權複雜化 債權化....因為建商找的三個估價師  肯定是站他們那的  錢是他們付的...
說到估價師這個黃昏產業也很可憐  不動產要實價登錄  那還要他們估個屁哦  全台才几張證照而已說......
估價法最有用的只有比較法和折舊法而已...還有一個叫作"金主法"..其他的都沒用..
比較周遭的土地成交值
折舊建物的殘餘價值
依金主(付錢的人)的期待估出值...

如果是法院交付的哦    還有"債權法"及"上一拍流標法"
債權法:看抵押權有多少  約略估一下
下一拍流標法:看上一拍流標的價格如何  再參照現令的景氣下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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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1:31: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好像廢話太多了吼

如果有不舒服  可以密我 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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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發表於 2012-4-3 11:37: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依照都更法  他的反對只是供參考值而已...並不有效

但是都更法有禁止納入事項  他可以去消極的處置..
建商會鑽漏洞  我們也要可以才對  更何況當政府站在他們那邊時  把產權複雜化 債權化....因為建商找的三個 ...
阿俊 發表於 2012-4-3 11:29


所以依法來說, 就算王家投反對票也沒用, 投不贏鄰居大軍.  王家必需動用高段手法把房子的產權動手腳才能符合都更排除條款 , 是這樣嗎?

這不是平常人會的, 難度還真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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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發表於 2012-4-3 11:49: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個人很注意這個問題
之前買了一些法拍的私設巷道
(應該就像是賴先生那種地)
旁邊房子都30-40年的破公寓
期待有一天 我也能分到房子
希望這是一門好買賣

搞不清楚 私設巷道 地主的權力義務

新北這裡很奇怪 土地持份不到10坪的破公寓都賣800萬
私設巷道 20-30坪賣不到200萬
只要凹個小角落來停2台車都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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