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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2-12 07:53 編輯
中華民國民法的遺產繼承,當初是有考慮傳統「繼承香火」的民情的。
遺產繼承包含「應繼分」與「特留分」。
目前規定是:
父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祖父母、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例如:甲乙為夫妻,有子女AB二人,甲死亡時,由乙AB共同繼承遺產,
則乙AB之「應繼分」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亦即六分之一。
這種規定是因為東方是以「家族」為社會基礎,
尤其「繼承財產」也要「繼承香火」,
無論晚輩送長輩,或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繼承遺產就要在家供奉牌位。
所以產生了「特留分」的遺產制度。
這種民情,只要看族譜的過繼記載,或是清朝、日據時期台灣民間的繼承習俗就知道。
英美外國民情不同,他們沒有「繼承香火」的概念,而且基本上是以遺囑方式處理遺產,
除了配偶有一定的「應繼財產」保護外,其他親屬包括子女,並無「特留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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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承認同性婚姻,但不修改遺產繼承制度。
那將會「橘逾淮而為枳」,跟悶著頭抄襲外國制度進行教改一樣,後遺症無窮。
如前例:兒子A娶了另外一個男人C,
外國遺產制度,兒子A沒有「特留分」,不會產生繼承問題。
在中華民國,兒子A至少有父親甲遺產的特留分六分之一,
如果兒子A先死了,那個男人C可以跟A的母親乙、及兄弟姊妹B打官司,要求「特留分」六分之一。
同理,如果你的兄弟姊妹B娶了「同性」,而且你的兄弟姊妹B先死了,
那個男人或女人,將來也能打官司,跟你A要求繼承「特留分」。
這就是「外國制度不能照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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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行政院已經在規劃修改民法繼承篇,降低「特留分」比例。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1601689
不過,「特留分」依然還在。
遇到「同婚」問題,
除非把「繼承香火」的習俗摧毀,把民法繼承篇「特留分」完全取消,
否則嘴巴說「愛情勝於麵包」,那真是自欺欺人的天大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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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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