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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擔保公司債是指發債時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單憑上市公司信用發行債券,風險完全由債權人自行承擔。“有擔保公司債”的對稱。這種債券又稱為信用債券。
公司僅以其信用為保證而發行的,並無其他財產擔保的公司債。在英、美國家中比較流行,適用於經營得法、信用卓著的大公司。其與普通債權相似,沒有優先受償權。因此,為保護應募人的利益和證券交易的安全,法律對該公司債的募集通常設有較嚴格的限制或禁止條件。例如,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和無形資產後餘額的法定比例;已發行的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已了結者,最近3年以及開業不及3年之開業年度納稅後的平均凈利,未達原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法定比例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除此之外,發行債券協議還設有各種副款,如公司不對其財產設立抵押權,該公司債未受清償前,不發行新的公司債等,以取信於債權人。
無擔保公司債持有人也是公司的債權人,但他們與公司的普通債權人(非因持有公司債的原因而成為公司的債權人)處於同一的地位,發行公司對他們並沒有其他特別的義務,他們也不得要求以公司的特定財產作為他們債權的擔保。然而公司債債權與普通債權畢竟有著較大的差別,因此,為了保護無擔保公司債持有人的利益,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確立了“消極擔保(negative pledge)”的制度,對發行公司的一些行為予以限制。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限制發行公司對紅利的分派及對資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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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公司債的種類
無擔保公司債主要有以下四種:
(1)收益公司債。依公司收益狀況支付利息的公司債。公司經營不利時可暫不付息,待獲利時再支付積欠利息。其受償權優先於附屬公司債。
(2)附屬公司債。公司破產清算時,於信用公司債之後受償的公司債。
(3)信用公司債。沒有抵押品,完全依靠公司信用和債券回收情況而發行的公司債。
(4)轉換公司債。可以轉換為發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債。
(5)次級公司債。債券所有人的受償權次於普通債權人的公司債。公司分配資產時,其地位與普通股東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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