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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7-1-8 19: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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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如何處理?
經過了多次跑單往返, 在農管單位的幫忙指導下, 好不容易將同意公文申請下來了, 可是後面的發展卻令我有些無所適從, 請大家幫忙提供建議, 以下是拿到文的後續過程..
1. 農管單位熱心的告知最好要申請使用執照, 因使用同意的效力不過六個月, 最多只可延展六個月, 未避免麻煩, 待竣工後最好去申請, 因此去問建管.
2. 建管單位告知需建築執照, 否則不太會過, 若無使用執照, 未來如有過戶時, 地政單位會不准或拆除, 不過可以到時補申請, 只要會使用二維條碼即可, 而且窗口無相關申請文件, 不知是否還是要建築師簽證或代辦? 根據農發條例8-1條(以下附文一), 明定不用申請建築執照, 而且依90年內政部令, 應不屬建築法內之建築物(以下附文二)這下不知如何是好? 只好轉問地政, 過戶會有何問題?
3. 地政單位說只要農管單位發農地農用證明即可過戶, 不會去管建物的使用執照. @@, 好像安心些, 想再問縣府也許能多些幫忙.
4. 問了縣府, 回答沒建照不可能請使用執照(依建築法, 以下附文三), 45平方公尺以下農業設施"應該"只要保存好同意文件即可, 好像又多些安心, 但因語氣不怎麼肯定, 也多了些擔心, 再問民間代辦有經驗的人吧!
5. 代書說不申請只是無法申請水電, 其餘無關係 (等於沒進度, 照內政部令水電是可以的?????附文四)
這些公務窗口真的都很熱心, 也幫我查詢與回答不少問題, 反倒是我問到都不好意思了, 雖然只是四個窗口, 其實來回問了很多次, 因為多次提問, 許多人恐怕都被我問到煩了吧! 後來只好自己找資料, 發覺不知是律法不全, 還是相關單位權責過於分明, 以至不同部門的相關規定, 並無法完全構連, 所以還是請有經驗的朋友幫忙釋疑了, 謝謝! 否則真的無法安心.
附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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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附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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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農用建築物免申請建築執照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0年4月23日
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
為協助農民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林業、畜牧及養殖等
設施,以適應實際需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係屬農業用
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含林業、畜牧及養殖等
)必要設施,且其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僅供作堆
放肥料、肥料、農機具等使用者,得認為非屬建築法第四
條所稱之建築物,免申請建築執照。
附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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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附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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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2.12.23內授營綜字第0920014925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 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 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 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 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 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
我的PS***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內免建照農業設施, 可見附文一之農發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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