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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十六條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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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5 21:25: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十六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請教是在自力建屋起造人及承造人為個人(建農舍且發小包制)建築物材料須開立造價一定金額發票嗎!這樣一來建築物材料發票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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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5 22:11:2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印象中這樣的情況請建照時不用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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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6 13:4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不是這樣吧,所謂造價在一定金額,各種構造都有它一定的造價,例如加強磚造一平方公尺多少錢?鋼構多少錢?各縣市政府會規定並調整,這造價是這樣算出來的,並非指實際造價,要交的規費及稅都與此有關。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以前管理規則都是定為45平方公尺。很多建築子法都是根據這條母法演繹出來的,像農發條例、、等。農發條例中的規定記得就只有這45平方公尺的規模界定,並無造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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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1-6 20:28:5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造價當然縣市政府依申請基地在建築執照同意之建築圖核定非實際造價,只是一般建築案件會由承包商開立法定造價一定金額發票在申請使用執照時附帶承報縣市政府,那新建農舍須提供造價一定金額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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