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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8 15: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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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6-7-28 15:26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6-7-28 10:00 
2.在原保地,要申請請以原住民的名義去申請。
如果可以退地還錢,就退掉,不要去碰原保地,風險高。
沒錯,雖然地是鄉公所的,但因為是原住民保留地, 看來恐怕還要找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名 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
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
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
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
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
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
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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