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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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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5 10:24: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規模如下:
一、每幢樓地板面積在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點五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二、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台、廣播塔、獨立水塔、煙囪等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
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非供人居住使用,每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在三點五公尺以下用途為農業、畜牧、養殖或林業等設施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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