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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新修正案 由送立院備查改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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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01:33: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農地自由買賣、管地不管人政策翻盤有望 !十餘位立委已聯署提案 將《農民資格審查及限縮農舍買賣承購人資格》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新修正案 由送立院備查改為審查 期冀回歸農發條例原本立法精神:放寬農地農用、任何自然人皆可自由買賣及管地不管人原來立法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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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02:08:47 | 顯示全部樓層
太好了!果真18立委提案_備查改審查送案成功,接下來就等大會討論議決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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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07:19: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eepocean101 於 2015-9-26 07:59 編輯

請問此案接下來會跑的流程是什麼呢?
是否是需在12月25日前(即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立法院(非單單內政委員會)需完成審查議決。議決後通知農委會更正或廢在止該行政命令。
而農委會需於收到通知的二個月內(即最睌2016年2月25日前)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但在農委會修正該行政命令之前,農舍申請仍需依照其行政命令之方式申辨呢?

請問我的理解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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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10:21:13 | 顯示全部樓層
deepocean101 發表於 2015-9-26 07:19
請問此案接下來會跑的流程是什麼呢?
是否是需在12月25日前(即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立法院(非單單內政 ...

您最後說的_行政命令應該是生效中
立院現在連署的,是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
所謂備查案即是_在一定時間內立院如果沒有予以審查完成,則算生效
所謂審查案即是_如果立委們不予以處理,這個法條命令就失效
立委的態度大概很簡單,通過了成為審查案,極有可能就是不理這個案子了,沒時間處理這個胡搞還變成兩案的擾民法案
如果解釋錯誤請法律先進予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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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16:48:03 |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9-26 10:21
您最後說的_行政命令應該是生效中
立院現在連署的,是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
所謂備查案即是_在一定時間 ...


所謂審查案即是_如果立委們不予以處理,這個法條命令就失效
---------------------------------------------------------------------------------------
就我所知是:行政命令逾三個月期間(扣除休會期日)未完成審查,即視為已經審查,立法院各委員會會將逾期未審查之行政命令, 提報院會存查。
這種情形下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就確定生效。

所以,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須立委於三個月期間(扣除休會期日)作成審查決議,主審委員會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農委會及內政部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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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19: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winnie-ma 發表於 2015-9-26 16:48
所謂審查案即是_如果立委們不予以處理,這個法條命令就失效
-------------------------------------- ...

這就是內政部所送來的備查型式行政命令。也就是您說內容的部份。
至於審查型式的應該就是跟這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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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6 20:38: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ylin60 於 2015-9-26 20:41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9-26 19:09
這就是內政部所送來的備查型式行政命令。也就是您說內容的部份。
至於審查型式的應該就是跟這有所差異


山林大,

您對備查及審查內涵似有所誤解,Winnie 大說的比較正確適用法律。

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審查等相關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1.        目前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還是已經生效行政法規,除非立法院變更為審查程序,且立法院決議更正或廢止。
理由:農發條例第18條授權主管機關(即農委會)訂定農民興建農舍資格等規定。農委會有權訂定相關行政法規,並於行政院公布後生效。

2.        行政機關應將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送立法院備查
理由: 各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只是單純將法規送交立法院存查,如果立法院後續沒有變更為審查程序,備查的行政法規繼續有效。

3.        立法院有權將行政法規修正從備查變更為審查程序
如果認為行政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經15位立法委員連署後,可將備查程序改為審查程序,實質審查行政命令修正是否牴觸法律 (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4.        審查期間原則上原則上三個月,必要時,可展期一次,但要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又審查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

5.        逾期未完成審查時,行政命令繼續生效
理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本件如果經濟委員會遲誤三個月法定期間,未完成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審查時,視為已經完成審查,換言之,即立法院同意農委會所提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

6.        各委員會完成審查,認為有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提報院會,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應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7.        經立法院通知更正或廢止者,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該命令;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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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in60 發表於 2015-9-26 20:38
山林大,

您對備查及審查內涵似有所誤解,Winnie 大說的比較正確適用法律。

這樣就了解了!非常感謝:!所以立院就把這事進入審查處理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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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9-28 10:31 編輯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
增訂: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這個農民身分之認定規定,影響到興建農舍申請人,農發條例增訂第 16-1 條對農舍承受人予以規定之修正案,會不會通過,會不會溯及全部農舍,尚不能樂觀期待。顯然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有關農民之身分規定,對已有農舍及將蓋農舍之人息息相關,大家實在應集思廣益討論「農民認定」應如何規定,以便在立法院院會能順利於三個月審查期間作成議決,否則,如無法作成議決,就無法通知農委會及內政部更正或廢止興建農舍辦法關於農民之身分規定。

敝人本著「笨鳥先飛」原則,建議該規定刪除「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等10字,並且明確規定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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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7 16:59: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最好能直接把這兩條新加入的刪去,落實管地不管人之農發條例精神~ 農委會再另外去要求地方政府行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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