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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農舍於89年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1/10內,補辦雜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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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2 16:43: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4-4 09:35 編輯

1.本農舍經房屋仲介於107年購入完成過戶,囿因不暗法令,誤以為農舍主體為合法申請建築,其他水泥舖面、圍牆亦屬合法,實則不然。
2.經調閱89年航照圖,顯示當時農舍已一併興建圍牆及水泥舖面,面積(含農舍面積)約520平方公尺,以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
3.請問現今可否依「內政部營建署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說明略以:「...(1)修法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於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應准予補辦雜項執照」之函釋,備89年航照圖為佐證,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2493*1/10=249.3平方公尺內(附圖紅框內),補辦雜項執照,超出部分自行拆除恢復農地農用,以符合法制。
4.如可補辦雜項執照,請問在嘉義縣,可否推薦代理辦理農舍補照

煩請各位2home,能撥冗釋疑




農舍資料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農地面積:2493平方公尺

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8年
基地面積:其他2493平方公尺
棟層戶數:地上2層1棟1戶
法定空地面積:1074.42平方公尺
總樓地板面積:242.74平方公尺
建蔽率:0.479/10
建築面積:其他119.3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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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2 16:44:24 | 顯示全部樓層
農舍資料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農地面積:2493平方公尺

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8年12月21日
基地面積:其他2493平方公尺
棟層戶數:地上2層1棟1戶
法定空地面積:1074.42平方公尺
總樓地板面積:242.7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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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2 21:09:46 | 顯示全部樓層
營建署89年12月12日函,圍牆可以補照。
可是水泥鋪面似乎不能補照,打算全挖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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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2 22:34:5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3-12 22:4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20-3-12 21:09
營建署89年12月12日函,圍牆可以補照。
可是水泥鋪面似乎不能補照,打算全挖掉嗎?


如果圍牆在農舍用地面積範圍1/10內可補照,在圍牆內水泥舖面就留著,超出的部份就全挖掉。
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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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3 08:15:49 | 顯示全部樓層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12 22:34
如果圍牆在農舍用地面積範圍1/10內可補照,在圍牆內水泥舖面就留著,超出的部份就全挖掉。
請問可以嗎 ...

建議問問相關建管單位比較實在。
這是因他人檢舉而發生的事情嗎?我也有幾位朋友因為檢舉導致拆圍牆及罰款
只是其中有一個很像罰完錢,事後並沒有拆圍牆就是了
但不明白為何不需要拆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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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3 09:54:37 | 顯示全部樓層
easycard_mf 發表於 2020-3-13 08:15
建議問問相關建管單位比較實在。
這是因他人檢舉而發生的事情嗎?我也有幾位朋友因為檢舉導致拆圍牆及罰款 ...

你真內行,所以才痛
如果可符合法規就朝合法的做,不然個人感覺會掛心、不安。
但要朝合法的方向,要斷手、斷腳或斷頭,個人認為就保持原狀。
所以才會上2home問問各位先進。
農舍蓋約36地坪,想說如果有1/10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約75坪,臨路臨側,保留圍牆及水泥舖面,防盜及方便人車進出,不然農田與產業道路落差高約8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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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3 09:55:52 | 顯示全部樓層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13 09:54
你真內行,所以才痛
如果可符合法規就朝合法的做,不然個人感覺會掛心、不安。
但要朝合法的方向,要斷 ...

相關建管單位
是問鄉鎮或縣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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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3 21: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12 22:34
如果圍牆在農舍用地面積範圍1/10內可補照,在圍牆內水泥舖面就留著,超出的部份就全挖掉。
請問可以嗎 ...


水泥地面,似乎屬於要申請的農業設施「曬場」
曬場要計入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的40%限制,且不能補照。
我猜留著部分,可能無法申請圍牆補照。
沒處理過,問問主管機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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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3 21:49: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20-3-13 21:53 編輯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可以補容許  你去找鄉鎮公所試試
PS:要拿89年空照圖去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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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3 23:03:5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20-3-13 21:35
水泥地面,似乎屬於要申請的農業設施「曬場」
曬場要計入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的40%限制,且不能補照。
我 ...

如果不能補照,只能申請農業設施的話,我想我會保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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