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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hampoo

農發條例0.25公頃限制已經移送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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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0-16 14:59: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10-16 15:48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10-16 14:45
  你18條沒有引用完整,幫你引用你漏掉的部分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申請書程序

彰化縣鄉鎮市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申請書

彰化縣竹塘鄉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申請書

澎湖縣政府申辦服務系統-農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上面乃舊式的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100年之後, 農民資格四個字就都被清除掉了.

印象中, 農發條例第3條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 100年被我起訴之後才添加的.

早期的農民資格定義, 就是可以興建農舍的資格!
100年被我起訴之後, 農民資格四個字就被更換為興建農舍資格.

依照舊法或新法, 沒有地的佃農都不是農民!
因為, 農民資格的定義是針對農舍, 農舍必須興建於自有農地!

所謂農民就是和農舍相關的人民, 這是台灣法律新創的名詞,
和字典上面的意義不同!

仲介代書應該找得到十年前, 申請農舍時的表格, 上面就是農民資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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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15:0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0-16 15:29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4:59
印象中, 農發條例第3條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 100年被我起訴之後才添加的.

  你真的想太多了,農發條例的沿革裏面記載,最近的一次修法是99/12/8增訂38-1條。當然如果要懷疑政府這個網站偽造文書,我就沒辦法了。

早期的農民資格定義, 就是面積大於0.25公頃的持有人(不必親自耕作)
還有, 產權狀況, 年齡, 住居條件等.

依照舊法或新法, 沒有地的佃農都不是農民!
因為, 農民資格的定義是針對農舍, 農舍必須興建於自有農地!

所謂農民就是和農舍相關的人民, 這是台灣法律新創的名詞,
和字典上面的意義不同!


  我大概可以體會為什麼你有信心打憲法官司了。上面這觀點顯然是你自己的獨特解釋,我身為旁觀者也只能尊重,只能祝你官司順利了。

PS: 想一想還是該補上對「農民資格」一詞的相關資料,對想正確瞭解這4個字的站友會有幫助。

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二條  依本條例(筆者註: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略]
由此條可得知,必需是「農民」,再看是否符合辦法中各項規定限制的「資格」

今年預告修法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三條之一  本辦法所稱農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一、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者。

完全沒提到要有地,或者地要能蓋農舍才叫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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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0-16 15:50:52 |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4:59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申請書程序

彰化縣鄉鎮市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申請書


農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申請說明

申辦項目         農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主題類別         縣民資源-農林漁
發布單位         農漁局 行政科         發布日期:2014-10-16
承辦單位         農漁局農牧科           更新日期:2015-06-10
承辦人員         王曉嬋           
電話         06-9262620-270           
申請說明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需符合條件: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申 請 人 應 備 供 審 查 之 文 件:
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1.申請人戶籍謄本。
2.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3.如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本府建設處城鄉發展科申請)
檢附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3個月內
土地登記簿謄本。
1.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向地方國稅局申請)。
2.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3.檢附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
1.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2.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
3.檢附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切結書。

備妥以上文件向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申請
電話:06-9262620轉270
申請方式         臨櫃
處理時間         送件後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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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man + 8 我上篇#142 PS有補充,不重覆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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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0-16 15:57: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10-16 16:02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5:50
農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申請說明



農發條例第3條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農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申請說明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需符合條件: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

申辦項目         農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表格
主題類別         縣民資源-農林漁
發布單位         農漁局 行政科         發布日期:2014-10-16
承辦單位         農漁局農牧科           更新日期:2015-06-10
承辦人員         王曉嬋           
電話         06-9262620-270           
申請說明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
澎湖縣最誠實!
農舍案件很少, 又節儉,
舊式的表格竟然今天還在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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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17:29: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0-16 17:44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5:57
農發條例第3條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看了你引一堆文件,然後把「農民資格」標上藍字,我大概知道你的盲點在哪裏了。我再試著解釋一次給你聽。

  簡單講,你的盲點在於只看到「農民資格」四個字,沒看到前面的「興建農舍(之)」這四(或五)個字。另外「興建農舍農民資格」這幾個字,它的意思是「興建農舍農民之資格」,只是「之」字省略了。

  「農民」是必要的身份前提,要做前面那件事(興建農舍)要符合額外的「資格」。農發條例及農舍辦法就是這麼寫的(請見我在#142的 PS,不另重覆)

  今天假設農地開放蓋游泳池好了,可能會多一個興建泳池之農民資格。某甲是農民,他可能不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但卻可能符合興建泳池之農民資格。所以不是說不符「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他就必定不是農民。

  你頂多只能說,你被依法認定「不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民(之)資格」,但不能簡化說你被依法認定「不是農民」。你從頭到尾就只是把「不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民(之)資格」這長串字給過度簡化成「不是農民」了。

PS: 套用數學中集合的概念,「農民」包含「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人」,A(農民)包含B(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人),C(shampoo)若不屬於B(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人),不能推得C(shampoo)不是A(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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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 20 你講得對!我同意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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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0-16 18:14: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10-16 18:30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10-16 17:29
  看了你引一堆文件,然後把「農民資格」標上藍字,我大概知道你的盲點在哪裏了。我再試著解釋一次給 ...


農發條例第1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說明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需符合條件: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上面這句話該如何斷句, 是否必須發布一個投票帖子, 讓大大們表示意見?

雲林縣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
上面乃雲林縣的新式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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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18:55: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0-16 19:06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8:14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上面這句話該如何斷句, 是否必須發布一個投票帖子, 讓大大們表示意見?


  不需要投票,這句很容易解讀。首先要有脈絡的觀念,母法是農發條例,18條提到由內政部和農委會制定辦法(也就是農舍辦法)來規範「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這幾個字要一起看待,不是單看最後4字),所以所有這些衍生文件都是在這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下才存在產生的。

  農舍辦法第二條很明確,但你似乎完全視而不見,這辦法是你引用的所有申請文件的根源,因為很重要,所以只好再引用一次,注意藍色及紅色的字,把它連起來讀看看,是不是「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
第二條  依本條例(筆者註: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略]


  所以「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其實就是「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紅色部分被省略掉了而以,因為前面已經有「興建農舍」字樣,而且有農發條例母法及農舍辦法之脈絡前提,大家都知道他的意思是什麼。但是你因為一直執著在找「農民資格」這4個字做為你的觀點的支持基礎,所以看到落單的「農民資格」(其實是省略了興建農舍等字樣),就拿來當支持你的觀點的證據,但它的意思還是我上面說的意思。

  你對「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觀點和非常獨特,所以你對這句(衍生自農發條例18條及農舍辦法的)申請文件標題看法一樣獨特,也是很自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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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0-16 19:07:40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10-16 18:55
  不需要投票,這句很容易解讀。首先要有脈絡的觀念,母法是農發條例,18條提到由農舍辦法來規定「興 ...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上面這句話, 我是如此斷句的:
為了在農地興建農舍, 而申請(農民資格)的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整個概念在於自古以來, 華人世界沒有農民這個詞,
一般就是地主和佃農!

農發條例乃借用軍人, 教師, 公務員的概念, 把農民引用進去,
而刻意給農民定義了一個法律身分, 就是可以興建農舍的人!
如此定義完全違背了常理, 導致承審法官也覺得很困惑.

等到100年被起訴了, 才發現事情重大,
於是偷偷下了命令, 要求地方政府把名詞改換過來,
至於興建農舍辦法的條文內容如何調整? 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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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19:22: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0-16 19:24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9:07
上面這句話, 我是如此斷句的:
為了在農地興建農舍, 而申請(農民資格)的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整個概念在於自古以來, 華人世界沒有農民這個詞,
一般就是地主和佃農!


  你還是缺乏脈絡及位階的概念。農發條例是母法,真要說純脆「農民資格」這4個字,它已經有定義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子法(農舍辦法)以及衍生自子法的文件,都只規範「要興建農舍之農民,必需具備何種資格」(已經先是農民了,再具備額外的資格)。

  另外不管古代有沒有,農發條例這部法有給農民定義,在此法相關脈絡下就用這定義。

  農舍辦法(依農發條例18條)規範的是「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而不是「農民資格」。就更不用講依農舍辦法衍生的文件。那些文件標題或內文或許不嚴謹,但下位階的申請文件不能違反比它高的農舍辦法,農舍辦法也不可能高過農發條例,所以農舍辦法及其衍生之申請文件,都只規範「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而不是「農民資格」。

  我相信我已經解釋得夠清楚了,剩下的只是你接不接受的問題。我想我也不可能強迫你接受,我主要的目的只是提供相關法規文字並說明清楚供其他人參考。大概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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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信 + 15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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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man 發表於 2015-10-16 19:22
  你還是缺乏脈絡及位階的概念。農發條例是母法,真要說純脆「農民資格」這4個字,它已經有定義了( ...


農發條例是母法,真要說純脆「農民資格」這4個字,它已經有定義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子法(農舍辦法)以及衍生自子法的文件,都只規範「要興建農舍之農民,必需具備何種資格」(已經先是農民了,再具備額外的資格)。


「農民資格」這4個字,它已經有定義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 此乃民國100年之後, 事後才增添的.

舊版的農發條例: 管地不管人
「農民資格」乃可以興建農舍的自然人

新版的農發條例: 管人不管地
「農民資格」乃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0.25公頃限制的釋憲結果如何, 農委會不在乎!?)

你們很關注的新法修法, 乃根據新版的農發條例(管人不管地)!
這是今天我發帖所要講的東西.


今天的「農民資格」可以看成早期的「自耕農資格」,
「農民」等於「自耕農」, 都是特權的象徵,
可以買賣農地農舍的特權(一種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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