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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以後不會再有「地目變更」,而是採「申請使用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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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0:26:02 | 顯示全部樓層
alexadm 發表於 2015-12-30 20:13
我覺得審視一下自己的農地大概就能有個底會被劃入到哪一種
譬如如果農地是在彰化,嘉南平原,宜蘭,等地區,就 ...

沒錯..

但是他採用的是以縣巿為單位下去規劃..
應該是各縣巿政府自行選定區塊..越是生產某項農作物強項的  機率越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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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0:26:23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tinyurl.com/z9q55sa
營建署  國土計畫專區

乍看之下,只是把原本縣市政府作都市、區域計畫,提升到由中央政府訂國土計畫。
會有多少改變,個人是存疑。

建築物、建築用地,請參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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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0:30:09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三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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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0:43: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2-30 20:53 編輯
營建署蔡玉滿科長則表示,例如現行乙種建地分布在鄉村或城市,都以統一的施工比例,未來在農業區內就不會再有這樣的建地,更不用說山坡地。蔡玉滿指出,新的「國土計畫法」中,若原先農地的農舍屬於建地,要進行小規模施工如溫室、雞舍等等,也不再需要申請變更地目,促進地方發展。


  如果我沒有誤解蔡科長的意思,這段話似乎是說,以後確定不會有甲建(農業區)、丙建(山坡地保育區)。至於乙建(鄉村區)則訪談內容不明確難以判斷,但感覺是比較不受影響(本來就是要用來做為鄉村之區)。

  如果確實是如我推測這樣,那前陣子搶進花東丙建+農地的,有些人可能又要頭抱著燒。敢接手的人就去搶來試吃看看會不會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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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 12 人生如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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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0:47:08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5-12-30 20:30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意思應該是有違23條的2,4兩項才只准修繕,不得增改建。底下把23條2,4兩項標紅色。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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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0:50:14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12-30 20:47
  意思應該是有違23條的2,4兩項才只准修繕,不得增改建。底下把23條2,4兩項標紅色。

第二十三條

  綜合我上面兩篇,合起解讀就是未來合法(或區域計劃法前就已存在)的甲、丙建上的房屋,(依蔡科長的受訪內容)就只能修繕,不能增改建。乙建(我個人推測)大概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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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花 + 12 尚待主管機關解釋法令^_^
笨羊 + 20 有道理。應該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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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1:11: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il-lee 於 2015-12-31 08:30 編輯

相對於今年中的農舍爭議而言
國土三法本質上是土地戒嚴法
我看另一樓的前輩說申請一個許可要花500萬!!
這擺明就是未來土地開發利益只會留給財團了
沒想到這竟是"現在進行式"
=====================================
法規可以參考
海岸管理法
國土計畫法
跟區域計畫法相比
這兩個法規並沒有開發但卻有著濃厚的管制思維
兩者都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和"居住遷徙自由"兩項權利
(這些權利是憲法上保障的基本人民權利)
個人在此先猜想...
等將來有人受害後提釋憲
遲早會跟都更一樣會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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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0 23:43:44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哪邊有詳細法條可以參考,找了一下都只有新聞摘要,這條法案通過對目前都市計畫內農地不知道有何影響?
未來會歸類在城鄉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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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1 02:17:11 | 顯示全部樓層
CC1982 發表於 2015-12-30 23:43
請問哪邊有詳細法條可以參考,找了一下都只有新聞摘要,這條法案通過對目前都市計畫內農地不知道有何影響?
未 ...

第十五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
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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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1 08:14: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ustin7798 於 2015-12-31 08:16 編輯

濱海陸地及 海拔 1000公尺以上山坡地影響最大,稱土地戒嚴法不為過。
其他地區變動較小,不過對個人財產而言,影響是非常大。

海拔 500公尺以下山坡地及水庫區,將全面取消水保及開發管制,廢除山坡地戒嚴。
以後仍會逐次檢討,趨嚴的會更嚴,趨鬆的會更鬆。
這樣看立法的方向在那裏,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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