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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農舍一定要申請建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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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5 23:26:50 | 顯示全部樓層
上次有位網友就用兩個貨櫃自行申請免建照農舍! 印象中只要小於13.5坪就免建照,不管是資材室還是農舍!  這樣的說法不知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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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5 23:55:40 | 顯示全部樓層
整天提心吊膽怕被檢舉,不如合法的好哦。
移民台東,變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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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01:38:15 | 顯示全部樓層
看這裡, 查法規

含有農舍的法規有二
1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第 5 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第 1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
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造。


含有農舍法條則散見於各法規

名  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
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 10 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
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建築執照。


第 12 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
請使用執照。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
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名  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4 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
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
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略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立面略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
二百分之一) 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
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

第 6 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之建築物者 (如
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
向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公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
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
申請建造執照。

第 11 條                  

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由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
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
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縣 (市) 主管建
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
建造執照委由當地鄉、鎮 (縣轄市) 公所負責辦理者,其發給使用執照亦
同。



簡單來說, 有關農舍的執照申請有兩種, 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

1.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合於規定的自用農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到
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可以不必透過建築師/營造廠, 自行向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2. 只需使用執照

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
申請建造執照。

3. 連使用執照都不需要

無固定基礎者

名  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
之設施,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
。但位屬河川區或國家公園區範圍內,應依水利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
法規辦理,並經水利主管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我的農舍正在蓋,建築師告訴我可以不必申請建築執照,可省下執照費和以後每年要繳的稅金


既然農舍已在蓋, 要避免以後擔心受怕的話, 您就要自行前往縣市公所補辦建築執照申請.可以省的部分只是建築師/營造廠的設計/監造費用部分. 執照費與稅金是省不了的.

為了省執照費與稅金而申請建築/使用執照, 變成非法農舍, 以後的水電申請, 以後的過戶都是問題, 何必呢.

有請站內賢達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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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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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08:41:3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個人有不同看法:
我的1home目前蓋在鳳山農地已有20年,從來沒有公務人員來詢問有無建照相關問題
2home在六龜鄉也已經有半年,也沒遇過公務人員囉唆,2home鄰居有蓋豪宅農舍(建設經費超過1000萬)已經蓋了10年,其他鄰 ...
Vincent814 發表於 2010-10-25 20:32


這是鄉下地方普遍存在現象,沒人來關心,並不代表沒事,目前公務人員
都存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沒人去檢舉,他也懶得去管
現在政府想錢想到瘋掉了,"出頭"一大堆
都會區裡就衍生出一堆檢舉達人,難保那天你不會輪到下一位受害者
況且新住民要融入當地,絕對沒那麼簡單
前提下絕對要做好敦親睦鄰,不能與鄰居有任何 摩擦
不然的話...............................
"假狼告告"
別跟金錢過不去,新住民不比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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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 batman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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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10:08:17 | 顯示全部樓層
違章建築 是在 都市內 管的比較嚴!!
光 違建 台北縣 還有 1萬多個 案子 待拆 !!
為什麼 不拆光 呢??
沒 經費!!
我同學在 台北縣政府 上班! 跟我 轉述 以上 的情形!!
LINE : batman1155    電話: 0900-5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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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10:31:20 | 顯示全部樓層
11# 2home
我申請資材室時,承辦人說只要不大於45平方公尺就免建照,所以我核準的資材室是44.8平方公尺
耶和華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祂使我躺臥在青草地上,領我在可安歇的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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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10:40:3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聽過的是如果沒有申請就興建
房舍等於沒有身分證
買賣是沒有價值的喔

雖然打造自己的桃花源並沒有賣的打算
但花了那麼多心血金錢...就因為沒有申請...結果房子變得不值錢
這種感覺很不划算

更別提時時要擔心被檢舉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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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11:59: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ackiew 於 2010-10-26 12:08 編輯

請參考建築法、農舍辦法、各縣市政府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搜索)
(後者請拜谷歌大神,關鍵字:XX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建築法 第28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
者,不在此限。.....


第3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100條
第三條所定適用地區以外之建築物,得由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4787&Itemid=114
...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一○○條所訂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生產,該管理辦法適用地區內之雜項工作物應否請領建築執照,請貴廳依辦法之立法精神參酌實際情形,本於職權逕行核辦。...


現在應該已經全面施行區域計劃了(北區、中區、南區、東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可能是為了還沒實施區域計劃前的非都市土地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造" 不等於 "免申請建(造執)照"
農舍起造人還是要依法去申請建照、使照!


另附參考
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七 條 (第一項)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非供公眾使用者:
(一)偏遠地區:大內鄉、北門鄉、山上鄉、楠西鄉、南化鄉、左鎮鄉、龍崎鄉。以上鄉鎮地區,造價在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者。
(二)其他鄉(鎮、市)地區,工程造價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或依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

三、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台、廣告牌、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或挖填土石方者。

四、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非供居室使用之一定規模以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

五、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高度在六公尺以下,其主要結構造價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且結構重量在二公噸以下者。

(第二項)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三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者,其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樑跨度在六公尺以下,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其總樓地板面積,竹木造未逾一千平方公尺,加強磚造未逾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未逾二公噸者。

第一項第四款之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前二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及容量等數額應累計計算。


所謂一定規模參考如下

臺南縣轄內免建築師設計、監造、營造業承造之農業、畜牧、養殖、林業設施規模標準


上面所謂本法第十六條指建築法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
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我想確認的是這個"或",也就是只要造價在三十萬以下,或者面積小於45m2就可免建築師設計、監造、營造業承造囉? (我的不是農地農舍)
要不然就至少可用第二項竹木造的規格
奇怪的是一般自行發包的那種RC,建築師真的有監造嗎?
半農半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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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12:39: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ackiew 於 2010-10-26 12:41 編輯

建築法第70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
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
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
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71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45m2以下資材室可免申請建照、使照,但若要辦保存登記,還是要申請建照使照
是一種選擇權,非必要。
請參考http://www.2home.com.tw/bbs/view ... &extra=page%3D1
而興建農舍則必須申請建照使照。


農舍興建辦法第五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
    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
    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半農半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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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13:08:40 | 顯示全部樓層
上次有位網友就用兩個貨櫃自行申請免建照農舍! 印象中只要小於13.5坪就免建照,不管是資材室還是農舍!  這樣的說法不知對嗎?
2home 發表於 2010-10-25 23:26

第 10 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
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建築執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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