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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6 0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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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裡, 查法規
含有農舍的法規有二
1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第 5 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第 1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
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造。
含有農舍法條則散見於各法規
名 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 10 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
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建築執照。
第 12 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
請使用執照。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
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名 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4 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
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
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略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立面略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
二百分之一) 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
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
第 6 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之建築物者 (如
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
向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公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
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
申請建造執照。
第 11 條
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由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
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
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 (市) 主管建
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
建造執照委由當地鄉、鎮 (縣轄市) 公所負責辦理者,其發給使用執照亦
同。
簡單來說, 有關農舍的執照申請有兩種, 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
1.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合於規定的自用農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到
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可以不必透過建築師/營造廠, 自行向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2. 只需使用執照
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
申請建造執照。
3. 連使用執照都不需要
無固定基礎者
名 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
之設施,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
。但位屬河川區或國家公園區範圍內,應依水利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
法規辦理,並經水利主管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我的農舍正在蓋,建築師告訴我可以不必申請建築執照,可省下執照費和以後每年要繳的稅金
既然農舍已在蓋, 要避免以後擔心受怕的話, 您就要自行前往縣市公所補辦建築執照申請.可以省的部分只是建築師/營造廠的設計/監造費用部分. 執照費與稅金是省不了的.
為了省執照費與稅金而申請建築/使用執照, 變成非法農舍, 以後的水電申請, 以後的過戶都是問題, 何必呢.
有請站內賢達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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