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樓主: jjs0035

康立和:農舍興建是特許不是權利

[複製鏈接]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9-19 20:19: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19 20:29 編輯
ewsn1540 發表於 2015-9-19 19:47
農地放貨櫃,不管有沒有開窗,有沒有固定,
只要被認定違反農地農用就有可能會被抓。

  這我完全同意,我發文之後就有補上警語。

建地放貨櫃,只要有住人都不行,不管有沒有開窗開門,
新聞說的新貨櫃沒開窗沒事,是因為沒看到有住人,
直接認定為沒開窗沒法住人。
如果沒開門窗拿來住,被看到還是不行。


  這點我倒有不同的看法,從建築法來看,放個無固定貨櫃住進去,和放個露營帳或露營車住進去,是無法從法條上分辨的(野外露營帳釘上營釘反而還比較接近有固著事實的違建),如果貨櫃受罰,沒道理露營車不受罰(我引的解釋文有強調要定著才罰)。而公務員必須依法行事,所以沒開門窗有人住進去,不見得敢直接開罰。有人愛待貨櫃裏沈思,犯什麼法呢?居住事實變成要公務員舉證,其實也不容易。裏面的家具能當證據嗎?我就是把家具暫時存放在貨櫃啊。更何況建築法並不管什麼居住不居住,事實不事實,它規範的是第4條所規範的建物(不見得是住人的)。

  至於新聞報導的有門窗貨櫃被檢舉有事,有可能是我猜測先認定為住宅,再反過來依不合建築技術規定的這點來開罰的。地主大概也懶得像本站某位一路打上憲法官司的s大大,反正吊走換個沒門窗的比較省事。真要打起官司,我倒很好奇,北市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會勝訴嗎?

  警語:以上都是我個人意見,單純討論及意見交流,不一定正確。請勿做為建地可放貨櫃的根據,若遭受處罰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9-19 20:28:50 | 顯示全部樓層
smhu 發表於 2015-9-19 20:03
就算貨櫃沒開窗也沒拿來住,只要有使用之實,至少也得申請雜項設施許可。不然以後大家都拿貨櫃來當倉庫就 ...

  我有引用建築法第4條還有解釋文,主要就是在「定著」兩字。沒有定著的倉庫,強風吹翻損失能承受,應該是沒什麼不行,畢竟沒開門窗,除非被人24H盯哨,不然多半沒人知道你裏面有沒有擺放東西或擺了什麼。除非檢舉用的名義是製毒等刑案之類,檢警也查有實據申請搜索票,不然也不可能強行開櫃。

9

主題

222

回帖

3085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085
發表於 2015-9-19 20:32: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ewsn1540 於 2015-9-19 20:34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9-19 20:19
  這我完全同意,我發文之後就有補上警語。


活動棚架非建築法上之違建物,活動車輛若其長時間並未移動,而經常固定放置於一定處所,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2home 貨櫃討論


政府超可怕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9-19 20:46:37 | 顯示全部樓層
ewsn1540 發表於 2015-9-19 20:32
活動棚架非建築法上之違建物,活動車輛若其長時間並未移動,而經常固定放置於一定處所,得視同違章建築 ...


  那篇台北市法規會的文,我怎麼讀起來很像推責任,叫拆除執行單位自行「依職權認定」?

  因為他都說根據法條不符建物定義,但你本於職權,請自行認定/視為為違建去處理。(我不說你對,但我也沒說你錯),引用的行政院解釋文還有到民國60年那麼古老的,那個時代政府說了算(不管依不依法,雖然現在也是啦 )。

  不過我完全同意,民不與官鬥,要不被依職權認定,除了合法申請之外,若沒申請一切也以儘量符合法律的文字而且低調再低調為原則。不然光被仇家或無聊人檢舉,最後就算沒事,就夠煩到受不了。

9

主題

222

回帖

3085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085
發表於 2015-9-19 20:56:4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19 20:46
  那篇台北市法規會的文,我怎麼讀起來很像推責任,叫拆除執行單位自行「依職權認定」?

   ...

該文中說到解釋法條不宜過分拘泥於文字,必須衡量實際情形,參考立法之本旨,在不違背法理之情況下為適當之解釋。

也就是說政府可以不管字面,用立法精神,只要認定不行就是不行。

實在是太可怕。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9-19 21:00:47 | 顯示全部樓層
ewsn1540 發表於 2015-9-19 20:56
該文中說到解釋法條不宜過分拘泥於文字,必須衡量實際情形,參考立法之本旨,在不違背法理之情況下為適當之解釋。

也就是說政府可以不管字面,用立法精神,只要認定不行就是不行。

實在是太可怕。


  應該這樣說,政府可以依職權認定(國稅局最常這樣做),但人民若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是多少人有錢有閒陪它這樣玩?而且還要對司法不偏坦有權力者有信心。所以一般才會說民不與官鬥。

2592

主題

2萬

回帖

3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350518
發表於 2015-9-19 21:09: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陳青 於 2015-9-19 21:22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19 10:45
您可以試著購買一塊建築用地,然後直接就請營造廠進場蓋個六樓的透天厝試看看...


我的意思是,這個法令有問題。
不是說目前法令上規定可以。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45

主題

1萬

回帖

46萬

積分

萬分會員

積分
460850
發表於 2015-9-19 21:29:38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19 20:28
  我有引用建築法第4條還有解釋文,主要就是在「定著」兩字。沒有定著的倉庫,強風吹翻損失能承受,應 ...

您的解釋意思是說如果某公司懶得再申請蓋倉庫的話,就在空地上擺上一堆貨櫃當倉庫就可以了嗎?那如果改天我在一塊空地上擺上一堆貨櫃然後開起店來營業也是可以的囉?

只是有使用就得申請使用許可執照,那可以申請得過嗎?還是就不鳥他呢?使用許可執照的申請附件裡頭有個叫建築許可與申報竣工查驗...

變更使用用途時就要依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之使用分類重新檢視建築防火規範,別的不說,誰拿得出那粒貨櫃當初牆壁耐燃等級的原始證明?

結論是低調再低調,大家都把它當成隱形物就啥事都沒有,當被拿來比擬做波卡時奇奇怪怪的規定自然就都出現了...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9-19 22:03: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19 22:07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19 21:29
您的解釋意思是說如果某公司懶得再申請蓋倉庫的話,就在空地上擺上一堆貨櫃當倉庫就可以了嗎?那如果改天我在一塊空地上擺上一堆貨櫃然後開起店來營業也是可以的囉?

只是有使用就得申請使用許可執照,那可以申請得過嗎?還是就不鳥他呢?使用許可執照的申請附件裡頭有個叫建築許可與申報竣工查驗...


  應該這樣講,個人小戶為什麼不申請,是因為成本。而正常公司不會像上面這樣搞,也是因為成本。一家合法經營的公司,用大量貨櫃當倉庫,成本只會更高,光是空調、溫濕度控制、同品項貨物集貨面積、分類貨架、自動倉儲搬運、庫存清點管理等因素考慮下去(這裏都還先不考慮颱風地震),會用大量貨櫃當倉庫的公司我也很難想像它是幹哪一行(除了貨櫃場,但櫃內的貨都不是它們的)。

  所以如果沒有合理理由,沒有正常有規模的公司會這樣搞,其實就不需要討論這種情況。

23

主題

108

回帖

3419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419
發表於 2015-9-19 22:27: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ylin60 於 2015-9-19 22:28 編輯

興建農舍是特許,不是權利?

特許說的內涵不明
宜蘭縣政府官員康立和沒有說明所謂"不是權利而是特許"的內涵是什麼。特別是"特許"的定義與理由為何?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所謂”特許”與農業發展條例(特別是第18條第一項與第五項)(下稱農發條例)的關係為何?

興建農舍的法源
農民得(有權利)興建自用農舍的法源是農發條例(特別是第18條第一項與第五項)。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又明文規定,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現代法治國家架構下,任何權利的基礎與行使都必須符合法律要件與限制,這是常態與原則。例如本件,法律上賦予農民有權興建自用農舍的依據是農發條例第18條規定,但是仍須符合該條第一項與第四項的規定與限制(包括根據第18條第四項,授權農委會訂定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做為具體化權利的範圍及執行方法的依據。但是興建自用農舍的權利,存有相關行使權利的要件與限制存在,不等於(或不應該解釋成)興建農舍是一種”特許”。如果把權利行使要件與限制的概念解釋成特許,這是一種很少見的法律解釋方法。

是否行政違法才是重點
縣府官員康立和的特許說,主要是針對民眾按鈴申告宜蘭縣縣長與農業處處長涉嫌瀆職,做為法律上可能答辯理由。兩位被告官員是否涉嫌刑法上的瀆職罪,還需要具體事實與證據加以調查,特許說是否為有利答辯,也有待驗證。隨著案件調查進行,特許說或許會從兩位被告官員的答辯說詞中,了解更多。

撇開兩位被告官員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宜蘭縣4月7日頒布「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是否有行政違法才是本件爭議的導火線。

也就是說,宜蘭縣的興建農舍內規與執行方法,是否逾越當時(今年4月7日)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中央法規)與農發條例(母法)範圍,致影響人民權益,才是事件重點。特許說只是衍生的爭點而已。

附帶補充的是,在法律正當程序上,前開宜蘭縣內規並未經過宜蘭縣縣議會審查通過,就逕行執行,然而該內規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與財產權,故前開宜蘭縣內規是否有違反地方自治法規定嫌疑,恐怕也是本件爭議的重點之一。

以上淺見,供大家參考。

評分

參與人數 2威望 +18 收起 理由
sampisam + 10
viser.chen + 8 太棒了!

查看全部評分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2home打造桃花源

GMT+8, 2026-10-20 18:15 , Processed in 0.06211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