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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山林雅境

行政命令送到立法院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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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6-11 00:48: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6-11 01:49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6-10 21:53


.


剛剛看了網友傳給我,各位自行查閱(我也不知如何查閱)
就是在提案農民定義有違反農發條例之嫌,
有興趣有能力的就請您舖出來,
天阿!再回推以前發言反對的,這樣就不止五位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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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6-11 00:53: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6-11 01:49 編輯

我用手機上網無法複製舖上
若無人舖出,我再找機會用電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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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00:58: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6-11 01:17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11 00:48
剛剛看了網友傳給我,各位自行查閱(我也不知如何查閱)...

"為了遏止農舍炒作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擬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農民的定義,藉由限縮農民資格以遏止農舍的炒作買賣,但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定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實有牴觸母法之疑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勿因少數縣市的農舍炒作問題大幅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於個別縣市的農舍炒作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洽地方政府另作個別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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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s0035 + 2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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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6-11 01:09:37 | 顯示全部樓層
藍影 發表於 2015-6-11 00:58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為了遏止農舍炒作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 ...

這樣您要的答案有找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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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0310 + 20
藍影 + 1 感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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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01:30: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6-11 09:21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11 01:09
這樣您要的答案有找到了吧?

即使不是經濟委員會的立委,都可以努力請他們關心。
他們仍然可以列席並且用書面質詢迫使相關主管機關書面答復並通知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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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s0035 + 2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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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6-11 01:38:15 | 顯示全部樓層
藍影 發表於 2015-6-11 01:30
即使不是經濟委員會的立委,都可以努力請他們關心。
他們仍然可以用書面質詢迫使相關主管機關書面答復並 ...

沒錯!所以到時在審查此行政命令之時,陳朝明一定會參與。這是陳明文立委的助理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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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6-11 01:51:45 | 顯示全部樓層
jjs0035 發表於 2015-6-10 18:58
經濟委員會五名成員已經提案_“限制農民身份已經違反農發條例規範,要求規定應與各縣市協調分別訂定” ...

有全文在上面,您看文內容就知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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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10: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11 17:17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6-11 00:58
"為了遏止農舍炒作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擬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農民的定義,藉由限縮農民 ...


嗯!就是這段。
是近期農委會修法風波中,很關鍵的反對論述,畢竟是出自立委的論述,而且,應是出自有表決權的經濟委員會立委。這比形同空氣票的輿論風潮要更具決定力。

我有幾個想法總結如下:

第一、立委對子法踰越母法有極高敏感度,不會輕易放行任何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

第二、不但限制農舍承購者必須是農民身份有踰越母法之虞;即便是農委會費盡心機大做文章的“農民”兩字,在部份經濟委員會立委看來,同樣有抵觸母法之嫌。

第三、從“農民”二字有抵觸母法之嫌,來質疑農委會修法方向,我不敢太樂觀,農委會一定會辯駁:不是抵觸,只是限縮。但既有疑義,就該重新立法,交由院會鄭重三讀通過。

第四、若將農民二字的解讀權,交由地方政府各別自訂。這由地方政府拍板定案的行政命令,不論趨嚴或悖離,嚴格說,一樣有踰越母法之嫌。(案:重新界定“農民”兩字,就是農委會可以佈下天羅地網通殺一切農地&農舍擁有者的法律支撐點。整個修法策略,都是藉由“農民”兩字的重新解讀發動的。我是在這意義脈絡下提醒:若地方政府抵制農舍濫建的伎倆,也脫胎自農委會的手法,那麼,由此制定的行政命令,一樣逾越相對寬鬆的農發條例母法。)

第五、相對而言,農舍承購人限定農民這點,踰越母法規範,更明顯得多,我個人判斷:立委守住這“決勝點”嚴拒農委會修法,應該更有勝算。



補上一個新想法:

第六、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定: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這顯示,農發條例作為“母法”的根本精神是寬鬆的,寬鬆到它能允許“自然人”作為農舍承購者。

農委會若悖離此寬鬆精神,而試圖“限縮”農民定義,形同走回只許“自耕農”擁有農地的老路,這不正是農發條例制定之初要拆掉的門檻嗎?怎的農委會修法方向,又回到農發條例的對立面了?可是,農發條例許可的進場者明明就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從寬鬆的“自然人”,轉向嚴格限縮的“自耕農”,這轉向本身已構成“抵觸”,是農發條例精神的實質“異化”(alienation)。

所以,不容農委會詭辭狡辯:“行政命令沒抵觸母法,只是限縮農民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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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11:50:47 | 顯示全部樓層
jjs0035 發表於 2015-6-11 10:23
嗯!就是這段。
是近期農委會修法風波中,很關鍵的反對論述,畢竟是出自立委的論述,而且,應是有出自有 ...

第三、農發條例母法就是“管地不管人”,所以農民二字不用再提了。

第四、並非將農民二字的解讀權,交由個別地方政府個別自訂。
          而是叫個別縣市自己去想辦法管理,比如灌排....

第五、限制農舍承購人必須農民資格這點:根本沒有農民資格這個問題,如何限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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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11 12:15 編輯
wurinrin 發表於 2015-6-11 11:50
第三、農發條例母法就是“管地不管人”,所以農民二字不用再提了。

第四、並非將農民二字的解讀權,交 ...


您說的當然也沒錯!
但重新界定“農民”兩字,就是農委會可以佈下天羅地網通殺一切農地&農舍擁有者的法律支撐點。
整個修法策略,都是藉由“農民”兩字的重新解讀發動的。

我前文正是在這意義脈絡下提醒:

若地方政府抵制農舍濫建的伎倆,也脫胎自農委會的手法,那麼,由此制定的行政命令,一樣有逾越相對寬鬆的農發條例母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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