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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立和:農舍興建是特許不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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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09:55:30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09:40
  我提農舍,是因為您提起通則啊!討論就是這樣,雙方持續針對文中某句舉例證明或反證時,很容易搞 ...

要是我就不會去搞釋憲案啦,那個解套的方法很多,最簡單的就是集村,但是集村一般都要有雄厚的財力背景。

貨櫃屋合不合法要看能不能拿到使用許可吧!沒有使用執照使用就叫違章,取締後拒不改善就拆除。前提是要取締告發。

在鄉間擺個貨櫃玩躲貓貓當然可以,反正被取締告發時摸摸鼻子,花個小錢把貨櫃屋吊到隔壁的地上就可以啦...牛一點的事情過後再吊回來,反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咩...但說這個叫合法,實在...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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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0:17: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0:53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09:55
沒有使用執照使用就叫違章

  違章建築的前提是該物是個建築物(建築法第4條有寫什麼是建築物),非建築物的「違章」?是違章非建築物嗎?使用冰箱、電視有拿到使照才用嗎?

在鄉間擺個貨櫃玩躲貓貓當然可以,反正被取締告發時摸摸鼻子,花個小錢把貨櫃屋吊到隔壁的地上就可以啦...牛一點的事情過後再吊回來,反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咩...但說這個叫合法,實在...不敢苟同...


  我尊重您的「不敢苟同」,因為我自己也不苟同政府的解釋文。不過如同我一再說的,所謂(建地擺貨櫃)不合法的「法」倒底是哪一條?另外要分有門窗和無門窗,有門窗我認為被搞就不划算,這個要自行承擔風險,建地擺沒門窗的貨櫃連全國最嚴格的台北市都沒說什麼了,倒底是違了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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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1:04:01 | 顯示全部樓層
ryan920721 發表於 2015-9-20 03:03
其實

官員才是人民特許不是權力

農委會高官、宜蘭高官農舍現象,再次印證台灣的官場文化!官官相護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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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3:34:16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0:17
  違章建築的前提是該物是個建築物(建築法第4條有寫什麼是建築物),非建築物的「違章」?是違章非建 ...

只好學伊索寓言的農夫說「你贏了」...

建築法第4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我知道您要說貨櫃沒有定著所以不算建築物,說沒有定著,難道是用吊車吊在空中的嗎?

台南岡林水管屋有定著嗎?最後的命運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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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3:43: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4:08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3:34
我知道您要說貨櫃沒有定著所以不算建築物,說沒有定著,難道是用吊車吊在空中的嗎?

  如果這麼簡單,那些解釋文就不會顧左右而言它,叫執行單位自己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了。就是因為沒有定著才無法說它是建築物。認定的事實不外乎是否有加固定裝置(如前面有引解釋文提到就算是露營車把它固定住也會變建物,這點解釋文可是毫不含糊的確定的)。就連沒固定基礎,長期擺著不移動,有居住事實,解釋文也只敢講「似可」「視為」違建,而不敢直接講「一定」「就是」違建。這樣的解釋法只是把定著兩字引申為「長期固定停放在某個位置不移動」,然後就「似可」以及「視為」,這樣的奧妙您發現了嗎?如果根據這樣的衍申,您把車停在家中車庫,停太久不移動也算「似可」「視為」違建嗎?(車也可以住人,也有門窗)

台南岡林水管屋有定著嗎?最後的命運是啥


  首先我不知道它是不是建地,如果是農地,管它定不定著,當然必死。不過我可以確定不管什麼XX屋都是要營業,室內營業場所必須是合法建物。而我前面提到的地主放貨櫃,不牽涉到對外營業,和這個問題又大不相同。這又回到我前面說的動機成本效益,動機既然是營業,就得照營業相關規定去走,不然一樣花大錢得不到合理效益,或許在被拆之前回收了,但終究無法長期經營。

PS: 回到建築法的精神,立這個法是要保障建物的品質、安全,讓專業良幣建築技師及營造業者不被劣幣驅逐,而貨櫃本身就是專業製造之產品,擺放在建地(特別是偏鄉建地),就算翻了(貨櫃基本上不會倒塌,只會翻倒)也不影別人的安全。如果政府是想收稅,那就針對有居住事實或有水電的徵房屋稅,一般人大概也不會有意見,但用亂認定的方式,連建物都不是的東西硬要說它是違建,那就太扯了一點。農用設施如小坪數資材室不用建築師簽也是相同原因(不住人又是偏鄉,不會有什麼建築安全問題需要特別考量,就算自己蓋也OK),這裏是指自用,營業又是完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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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5: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5:15 編輯
台南岡林水管屋有定著嗎?最後的命運是啥?


  我是回完前一篇後,去睡個午覺,剛才才去點了smhu大文中的連結,在回文時我心中是以台東某農場水管屋(這間我猜是農地,若屬實又被檢舉必死無疑)為概念回覆的。點了文章結果發現,原來台南岡林水管屋是觀光旅遊局建置的,而根據報導內容(台南市觀旅局長王時思:「如果你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建物,那人又要去住宿在裡面,就會牽涉到申請的執照問題。」)也是支持我說它是營業用要遵守相關營業場所法規的說法。另外結果也說明建地(國小至少不是農地,應該是教育用途的建地)可以放水管屋的,因為觀光旅遊局是把裏面的營業相關設備(電燈、冷氣、空調跟插座等)拆掉,這樣就沒辦法認定是營業用,因為一開始就是以裝置藝術的名義設置(但仍然是未申請建照,這點報導內容有提),水管屋本身還繼續留在原地當「裝置藝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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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5:54:19 | 顯示全部樓層
2003年時我們在洲仔濕地公園做棲地營造時,有用貨櫃屋做綠色建築,當時是不用申請雜項或建造的,2006年在台南四草保護區的工作站也是貨櫃屋建造的,但現在市府對貨櫃屋建築的規定,是要申請的,現在看到的貨櫃屋建築,理論上都要申請建照的,時代已經不同了,工地的貨櫃屋理論上也是要申請臨時建造,一年為期,可視工期展延,有沒有開窗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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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5:58:52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5:10
  我是回完前一篇後,去睡個午覺,剛才才去點了smhu大文中的連結,在回文時我心中是以台東某農場水管 ...

承教啦...您自己也看到
台南市觀旅局長王時思:「如果你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建物,那人又要去住宿在裡面,就會牽涉到申請的執照問題。」

原來
支持我說它是營業用要遵守相關營業場所法規的說法

還分有沒有營業的咧...那營業要不要再分是對不特定大眾或是特定會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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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6:05: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6:54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5:58
承教啦...您自己也看到
台南市觀旅局長王時思:「如果你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建物,那人又要去住宿在裡面,就會牽涉到申請的執照問題。」

  這個是政府機關自己內部一體,他本身不是負責解釋建築法的單位,他這樣講等於是在幫某些解釋文背書,但不表示那些解釋文正確或他的見解正確。我前面問過您,您偶爾住在您的車內,或者停車庫很久沒動,算不算「似可」「視為」違建?

  另外,他的前半句是重點哦!「如果你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建物」。不是建物的東西,怎麼會是違建呢?他所提到的執照,是因為室內營業用,必須是合法建物的情況下。

還分有沒有營業的咧...那營業要不要再分是對不特定大眾或是特定會員的啊!


  說真的,我已經完全搞不懂您在爭什麼了?我只說過我認為理論上建地可放不論有無門窗貨櫃,實務上可放無門窗貨櫃,我這樣講當然有很多沒有寫出來的前提(如非營業用),我不是在寫論文,當然是討論到哪裏補充到哪裏,但我相信大家應該可以理解我的意思。另外我也一直講動機成本效益,這三點在自用或營業用很顯然也是大不相同的。自用和營業面對的法規並不完全相同,營業顯然較多,我也說過動機包括不違法的動機,另外違法的成本效益顯然也和不違法者不同,本來就不是一概而論。我也早說了,你想要通則,我是從頭到尾沒有說我的看法是所有狀況的通則。同一情境,營業顯然違法不等於自用必然違法。

  事實上蘋果報導的台北市處理建地擺放無門窗貨櫃是以取消違建列管的結案處理,然後台南的水管屋根據報導內容,那些水管屋還是無建照大大方方的繼續放在原地(只是拆除了會被認定為營業用的設備)。所以您倒底是要說我的說法不對(這樣說當然包括指控那些相關公務員怠惰,已知而不執法),還是您有什麼特別主張呢?不要一直問我,請把您對上述兩個案件的看法直接寫出來並列出相關法條來支持論點,或許會比較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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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6:41: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7:18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9-20 15:54
工地的貨櫃屋理論上也是要申請臨時建造


  這個顯然是一家營造公司有在其中營運作業(也就是營業)的事實,和我講的個人在(特別是偏鄉)建地上放置無門窗貨櫃還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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