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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立和:農舍興建是特許不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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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6:55: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mhu 於 2015-9-20 17:07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6:05
  這個是政府機關自己內部一體,他本身不是負責解釋建築法的單位,他這樣講等於是在幫某些解釋文背書, ...


很簡單,只要裡頭沒住人,水管擺在那裡不管是不是屋就不會有適法性的問題。而您一直在閃躲的關鍵點就是人有沒有住進去裡頭...

台北市工務局的解釋是貨櫃全密閉無法住人,所以就不適用建築法,那是鋸箭法。後頭有沒有議員關心只要關係人守口的話就不會消息外洩啦。假設您是地主,您怎麼那麼有把握將貨櫃屋吊走再買進兩個貨櫃擺那裡就OK了的呢?

所以我才會問說如果拿貨櫃來當營業場所行不行,而您還是一直閃什麼成本伐不伐算啦什麼的...

貨櫃擺在農地上講白了就是看地方主管官署是怎麼認定,比較簡單知道的方法就是去申請農證而貨櫃就不拉走,准了就表示可以,農證核不下來就表示不行。不要再凹說我拿貨櫃去申請資材室就可以啦...那是另外一段法律攻防,現在講的很簡單就是將貨櫃擺在土地上頭而您人要跑進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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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7:02:26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6:41
  這個顯然是一家營造公司有在其中營運作業(也就是營業)的事實,和我講的個人在(特別是偏鄉) ...

這點一定要幫MEADOW大澄清一下,不管是四草或是洲子寮濕地保護參與的都是志工,說人家是在營業這樣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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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7:08: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7:33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6:55
很簡單,只要裡頭沒住人,水管擺在那裡不管是不是屋就不會有適法性的問題。而您一直在閃躲的關鍵點就是人有沒有住進去裡頭...

台北市工務局的解釋是貨櫃全密閉無法住人,所以就不適用建築法,那是鋸箭法。後頭有沒有議員關心只要關係人守口的話就不會消息外洩啦。假設您是地主,您怎麼那麼有把握將貨櫃屋吊走再買進兩個貨櫃擺那裡就OK了的呢?

所以我才會問說如果拿貨櫃來當營業場所行不行,而您還是一直閃什麼成本伐不伐算啦什麼的...

貨櫃擺在農地上講白了就是看地方主管官署是怎麼認定,比較簡單知道的方法就是去申請農證而貨櫃就不拉走,准了就表示可以,農證核不下來就表示不行。不要再凹說我拿貨櫃去申請資材室就可以啦...那是另外一段法律攻防,現在講的很簡單就是將貨櫃擺在土地上頭而已。


  先說好,講「閃」就傷感情了,您對我問的住在車內,或車停太久沒移動算不算「似可」「視為」違建?還有不是建物的東西能是違建嗎?也一直沒回答啊,我都沒說您「閃」,對吧?!

  真要說我閃,不如說我面對這個任意擴大解釋法條的政府,不亂講出任何可能不利自己的言詞。這樣比較對。

  我剛找到一篇Yahoo知識對於「定著物」的定義,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28000015KK05101,引用部分如下:
1.定著物這個名詞出現在民法61條「稱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是指「固定」並「附著」於土地,具一定經濟上之目的,不易移動之物,而不屬於土地構成之部分。

  你仔細看一下我從頭到尾的說法及引用的案例,倒底是我違反法條,還是政府任意擴大解釋呢?

  至於營業用,我早就說過室內營業場所必須是合法建物(包括你提到的消防等法),所以不可能在非建物中合法營業。至於政府要用哪條法規把它拆除,其實也不太重要,不是嗎?即使在台南水管屋的例子,那個非建物還是留在原地。至於你提的居住,那就回到你偶爾住進汽車內,倒底算不算「似可」「視為」違建?如果你說yes,那我也尊重你把貨櫃等非建物偶爾有人住進去就「似可」「視為」違建的觀點。

PS: 用「營業場所」四個字去google輸入,馬上會跳出一堆相關法規自動建議搜尋,就可以知道「營業場所」的法規多如牛毛,絕對不是我討論的對象。所以請直接跳過營業用,針對本來的範圍,個人在建地放置無門窗貨櫃(門窗這點我早就主動強調過,說這個可能會引來不必要的麻煩,理論上應沒事,實務上有麻煩事,這裏加補一句,沒決心打行政訴訟上至憲法官司的人,切勿輕易嚐試),倒底違了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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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7:17: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7:20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7:02
這點一定要幫MEADOW大澄清一下,不管是四草或是洲子寮濕地保護參與的都是志工,說人家是在營業這樣不好.. ...


  這點我也一定要澄清,我回應的是他講「工地的貨櫃屋」,是指施工單位本身工作用的,如果他施工的成果也是貨櫃屋,那個不在我回應的範圍。

PS: 我等下把系統自動加上的第一段引言拿掉,以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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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7:19:37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7:17
  這點我也一定要澄清,我回應的是他講「工地的貨櫃屋」,是指施工單位本身弄的,如果他施工的成果也 ...

您可以去當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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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7:21: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7:23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7:19
您可以去當官了...


  請不要這樣講,我是覺得官經常擴大解釋法條,您卻支持他們,真要說起來,您和他們反而比較接近。

PS: 官用法搞人民,人民也只能依法自保。並不是人民愛這樣。大概就是孟子說的:「予豈好辯哉?予不得以也」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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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7:51:32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7:08
  先說好,講「閃」就傷感情了,您對我問的住在車內,或車停太久沒移動算不算「似可」「視為」違建? ...

綠燈行紅燈停這個應該大家有共識吧,那麼闖紅燈什麼時候才會有事情呢?第一類是有警察背杯突然跳出來,第二類是出事了請條背杯來處理。那麼半夜走在那該死的省道經過鄉村的地方,闖一下紅燈好像都沒事咧,所以要說闖紅燈可以嗎?還是說在沒人的時候闖一下是可以的?

現在公部門的認知(尤其是在那該死的台北市跟台南市)貨櫃擺在地上而又有人員進出(非裝缷貨品)就是得申請許可...這是我在研習會上很明確聽到的訊息,至於如果怎樣會怎樣,以一個上下班途中出車禍算在職災裡頭的解釋函都有好幾頁了,講到地老天荒也還是講不完啦...

我會一直反覆的回應主要的原因是說明法是這樣子規定的,合不合理實不實際,不爽的人可以推動修法或是自己去立法,但是不能將自己的認知當成說帖一直講一直講,萬一有人信了而且照著做了,萬一有事情的話算誰的帳呢?要將我抹紅抹綠抹藍都沒關係,反正洗完澡我還是我...

我都會依法行事嗎?呵呵,應用之妙存在你我心中,只是我不會將不合法的事說成合法(如果認知錯誤的時候還是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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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0 18:05: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0 18:39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7:51
綠燈行紅燈停這個應該大家有共識吧,那麼闖紅燈什麼時候才會有事情呢?第一類是有警察背杯突然跳出來,第 ...

  闖紅燈的違法事實不以有沒有警察為要件,警察只是會不會收到紅單的一個重要因素。沒收到紅單不等於沒違反法規。我一直都討論有沒有違反法規,違反哪條,並不待有人檢舉與否。

現在公部門的認知(尤其是在那該死的台北市跟台南市)貨櫃擺在地上而又有人員進出(非裝缷貨品)就是得申請許可...這是我在研習會上很明確聽到的訊息,至於如果怎樣會怎樣,以一個上下班途中出車禍算在職災裡頭的解釋函都有好幾頁了,講到地老天荒也還是講不完啦...


  職災有「職」字。您參加的研習會全名是?我想應該都和營利事業有關,總不會是住宅住戶的講習吧?如果確實是和營利事業有關,而您卻把營利事業相關context(中文有人譯語境)拿來套在個人放置貨櫃於建地,那為什麼不套用在免申請建照的資材室呢?因為有不同的法規規範,對吧。那麼個人在建地上放無門窗的貨櫃,我還是沒見到您舉出不准的相關法條啊。

我會一直反覆的回應主要的原因是說明法是這樣子規定的,合不合理實不實際,不爽的人可以推動修法或是自己去立法,但是不能將自己的認知當成說帖一直講一直講,萬一有人信了而且照著做了,萬一有事情的話算誰的帳呢?要將我抹紅抹綠抹藍都沒關係,反正洗完澡我還是我...

  我很早就加警語了,這您應該有印象,請不要把不屬於我的責任加在我身上。我這裏頂多是誠心和您討教,倒底您深信的違規的法律基礎是哪一條?搞不好真的有而我不知道,如果能舉出來,我看了也是理解到真的違法,那我就馬上改變看法了。但是問題是目前並沒有,比較接近的是「似可」「視為」這個解釋文,根據這個解釋文,您偶爾住車內或車停太久,也是「似可」「視為」違建哦!

我都會依法行事嗎?呵呵,應用之妙存在你我心中,只是我不會將不合法的事說成合法(如果認知錯誤的時候還是會啦)。

  我沒有要把不合法的東西說成合法,我只是和您一起採討倒底「那條傳說中違反的法條」是哪一條。我目前是沒看到,最接近的是官員擴大解釋,而實務上全國最嚴格的台北市也對無門窗的貨櫃撤銷違建。在這棟樓,我從頭到尾就只說放無門窗貨櫃有台北市前例,從沒主張貨櫃屋這些擺明住人的實務上一定可以沒事(我倒是有說理論上應該沒事,但我也強調實務上被檢舉是麻煩事)。如果硬要說這些是我的主張,顯然偏離事實。

  把這系列當成法律條文研討模擬攻防或許會好一點,也接近事實。只要有一槍斃命的法條或者符合一般常理的解釋文,我馬上說這是違法。問題是現在法在哪裏?

PS: 我前面引用的Yahoo知識的定著條目,連大法官解釋文都有提到定著物,它是提到不易移動這個要件,您覺得貨櫃不易移動?如果不易移動,解釋文早就把它說成建物了,還需要顧左右而言他要執行單位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PS2: 一般人的配偶和其他異性在汽車旅館房間X來Y去,多數人都認為他們通姦,但只要沒辦法證明X的性器官成功進入Y,即使A片其他情節都演完了,仍然沒有犯通姦罪。即使當事人雙方配偶和社會大眾再如何不爽,也無法判有罪。也就是我們也不能把沒罪說成有罪,必須要拿出法律要件都成立的強力事實。用前面闖紅燈的例子,如果要件符合了(也就是雙方真的X性器官進入Y而通姦了),其實是違法,但只是旁人缺乏證據,只能判無罪。但是我並沒有以缺乏證據這點來討論,而是一直問,法條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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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man 發表於 2015-9-20 18:05
  闖紅燈的違法事實不以有沒有警察為要件,警察只是會不會收到紅單的一個重要因素。沒收到紅單不等於沒 ...

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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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hu 發表於 2015-9-20 19:17
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之前我之前別棟樓發問時就有大概看一下,剛才又回去看一遍罰責部分,實在看不出您的依據。希望您能再多解釋一下,就當做造福大家,至少讓我瞭解建地放無門窗貨櫃是如何違反區域計畫法的。(至少應該要有個細則說建地不能怎樣怎樣的吧?!例如停車不能停太久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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