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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免辦建造執照屋頂防漏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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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22 12:51: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花蓮縣免辦建造執照屋頂防漏處理原則

https://pw.hl.gov.tw/files/15-1034-44561,c3621-1.php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使建築物屋頂達到有效隔熱、防漏,及響應節約能源政策,界定本縣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隔熱及防漏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        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二公尺,屋簷小於一.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須設置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        學校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應標記雨水字樣。

5.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6.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三、本處理原則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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