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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已經管到了部落格 ?? 請站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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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5 13:11: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菸害防制法》已經管到了部落格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1465287&postcount=1

無名
http://www.wretch.cc/blog/WretchFAQ/9871179

Mobile0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1006825

奇摩
http://tw.myblog.yahoo.com/yahoo-blog/article?mid=208952


請站大自行斟酌.



菸害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
    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
    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26    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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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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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6 17:48:51 | 顯示全部樓層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那豈不是以後婚禮也不能看到新郎分煙給人抽了???
太沒人性了...
(雖然我已戒煙快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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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5-6 18:5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那豈不是以後婚禮也不能看到新郎分煙給人抽了???
太沒人性了...
(雖然我已戒煙快十年了.....)
kevin 發表於 2009-5-6 17:48


有那麼嚴重嗎? 被禁止的是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只要大大您不是作廣告, 促銷, 或代為宣傳, 正常應酬, 沒有素的啦.
(偶素反對抽煙的啦, 偶建議自己抽就好, 不要叫別人抽啦, 不要害人啦.)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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