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農地控管佔比太高,農業縣反彈 [複製鏈接]

Rank: 1

1#
發表於 2017-11-24 15:29:48 |顯示全部樓層
http://www.cpami.gov.tw/%E6%9C%8 ... 95%AB%E6%B3%95.html

國土計畫法


第四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二十條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二、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
(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三、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四、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
(二)第二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
(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海洋資源地區:
(一)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農業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四、城鄉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二)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農地控管佔比太高,農業縣反彈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28 23:19 , Processed in 0.045940 second(s), 10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