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m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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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2HOME的前輩們,您府上的田莊身分是...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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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1-7-17 18:13: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9# Ericg89127


大大:
您的意思是可以把無人地(或沒被查出的公有地)申請為私有地
那可以問一下如何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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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1-7-17 18:14: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 yzlin



所以,我這種違法亂紀之行為
切記
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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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1-12 22:05: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 yzlin


多謝大家如此看重在下的投票活動
有達到各位"論文級"專業的評等...
希望不要嚇到到這來悠閒的同好

如果肯花一下時間調閱在下其他帖子
可以清楚了解我發這些文章的本意

真不知該沾沾自喜,還是涼涼的敵意
這社會不得不教人叫聲"提防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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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2-13 00:26: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 大地彩妝師
私人地失聯太久,被佔用過某一期間,佔用人可申請主張所有權
公有地   如果申請時沒被發現是公有地就成功了
若地有主可查,是公有地,能用就繼續用,要是被要回去,可要求補償地上物
如果人多勢 ...
Ericg89127 發表於 2011-7-16 21:47


私人地如果確定有登記所有權狀的,不論佔用多久都不可能變成佔用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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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3-21 23:11: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once 於 2012-3-21 23:13 編輯

民法第769條至772條內文很有趣。
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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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3-21 23:35: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 yzlin

"morth在線時間: 總計在線 34.33 小時, 本月在線 0.17 小時"

morth大在2home逗留時間似乎不多, 應該不像是真正有心尋夢同好, 可是卻一直提出許多問題收集數據做統計, 也不說明目的為何(如果是做論文之用亦不妨直說)? 感覺上怪怪的, 希望熱心網友的回覆, 不要被用到不恰當之處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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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5-17 13:31: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可以問一下
我如果去占用公有地
超過一定時間
那麼,那塊地是不是就是我的?
印象中
很像有類似
至自身權利不顧,就會視同放棄的觀念
那麼 公有地 也可以這樣嗎?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1-7-16 21:18


個人認為~
如果有登記所有權的土地~
不管是公有地或私有地~
均無民法取得時效之適用~
也就是不管占多久~土地所有權都不可能是占有人的~
最多土地所有權人喪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的請求權~
但同時土地所有權有權請求支付占有期間之費用~
而且侵佔國有地~
現在國有財產局好像也有法源來處理這種非法侵佔的情形~

另外民法第769條與第770條雖有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的取得時效規定~
但一般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未登錄地~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通常登記為國有~
所以私人要取得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可能沒有辦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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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2-5-17 13:39: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此外可能要注意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以刑事提出付帶民事賠償~
無權佔有人不知道結果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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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2-5-17 13:47: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民法第769條至772條內文很有趣。
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
jonce 發表於 2012-3-21 23:11


土地法第54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
有權之登記。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
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
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現在不知道有沒有在辦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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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2-5-20 13:10: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 大地彩妝師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佔用私人有所有權的土地,只不過有登記請求權,原地主在政府通知土地被佔有並被要求登記時,若對通知沒理會,土地才會移轉為佔有人的
佔用國有地叫做"竊佔國土"非同小可,不是罰錢了事的,別以為政府好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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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嶄新的人~生~~目前在杉林學習種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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