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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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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發表於 2012-2-17 12:54: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區段徵收在繁榮都會,富國利民,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發展上是否毫無意義?還是具有實質上的多方面價值?還是只在圖利財團,剝削農民?農民是否全數反對?或是有些農民贊成?他們反對或贊成的理由是什麼?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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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發表於 2012-2-17 12:48: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您認為0.000001 公頃就可以蓋農舍:
0.000001 公頃=0.01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分=每邊10公分的正方形
10公分的正方形農地要怎樣蓋農舍?這樣說會被人質疑您的腦子有問題的。
最好是舉出可行的方案數字,讓人無懈可擊。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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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發表於 2012-2-17 11:21: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2:17 編輯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0:58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0.000001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一.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0.25公頃不但是重複限制, 且是惡性限制, 故不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二. 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 應先停止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永久性的破壞.
(停止區段徵收是最佳替代方案,  0.25公頃限制違反必要原則)

三. 任何農地分割不得產生單筆0.25公頃以下的坵塊,
單筆0.25公頃以下且從未興建過農舍的土地將愈來愈少,  0.25公頃限制沒有意義.
(不符合平等權的社會重大利益要件)

四. 稅制改革建築法規已經可以調解農舍所佔用的面積, 而不必另行以0.25公頃限制之.
(有替代方案,  0.25公頃限制違反必要原則)

五. 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第七條(平等權)與第23條(必要原則與比例原則).

===================================

目前就只差一點兒, 只要把下列三個搞清楚,
就可以有數十個起訴狀, 各自衝進高等行政法院, 遍地烽火!
1. 訴訟聲明
2. 引用法條
3. 被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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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發表於 2012-2-17 10:58: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樣好了,用最簡單的訴求,和最簡單的建議改革方法,用條列式的簡述,好讓大家對您的正義訴求一目了然。(您前面所訴求的,牽扯範圍太廣,無法瞭解您訴求的重點。)
從第一條開始: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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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2012-2-17 10:46: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1:05 編輯

任何農地分割不得產生單筆0.25公頃以下的坵塊, 這就是最大絕招!

在此一法令下, 滿足下列條件的農地將愈來愈少.
1. 單筆0.25公頃以下
2. 且從未興建過農舍


因此, 0.25公頃限制只是表面功夫, 純屬擾民.

0.25公頃限制在都市計劃區內的影響較大, 目標非常明顯, 為了區段徵收.
都市計劃區內的農地早晚都會變成建地, 所以
不准人民私自蓋房子, 要讓政府與資本家先過一手.

==================================

這就產生一個議題, 為何必須區段徵收?
一個10公頃的都計內區域, 為何必須把現存漂亮的農舍強制徵收拆除?
所有農地強迫變更地目為建地, 要求地主繳交增值稅被徵收轉賣,
如此只須地價公平, 誰也不必抗爭, 政府的收入分文不減.

至於農舍主人, 還有90%的空地, 可以自行規劃或私自合併, 或讓政府徵收.

我的觀念是, 除非政府今天就把想要的土地同時全部徵收, 否則
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對於日後可能被徵收, 也可能永遠不會被徵收的土地,
做一次性的永遠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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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2012-2-17 10:23: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0:27 編輯

以下是我給立法委員的陳情內容:

一. 「農舍建築法規」的必要性
座落於農業區的建築都是農舍, 應該接受一套「農舍建築法規」的規範,其重點固然與都市建築之消防與公共安全有別, 但農舍是以特殊形態存在, 例如,佔地面積很大, 所涉及之防洪滯洪與植被種樹等項目,都有相當範圍可供公權力展現魄力, 從而對其座落面積大小與格局進行約束, 讓農舍之興建不會過度氾濫.

例如, 為了防洪,是否須要規範墊高或填土的容積率? 水田的水溏或滯洪池能否要求為必備設施? 填土與滯洪池之容積率的關係為何? 旱田之植被面積和種樹數量能否變成水土保持之要件? 0.1公頃稻田只有100平方公尺可做為農舍基地, 若規定30%須挖滯洪池,30%得植被與種樹,剩下10坪土地怎麼搭建房屋? 更強勢的作為, 甚至可模仿大陸西南邊陲之吊腳樓,規定農舍柱子必須直接插在農田中, 也就是一樓只准放水養鴨子.


二. 「稅制改革」的必要性
都市房屋的稅金有營業用途/一般自宅/自用住宅之別, 台灣人民相當奇怪的是, 座落農田中的豪宅主人所須繳納之房屋稅與地價稅都低得難以理解. 財政部的電腦可以查出某些奢華農舍主人並無農地, 明顯不符合農業用途,為何沒有依照一般住宅徵稅? 於稅制方面, 任何農舍都可以和若干農田繫屬在一起, 例如, 0.1公頃農地只可以有40坪房舍與30坪建地適用農業用途之優惠稅率; 擁有150坪豪宅之假農民,必定早已享受了販賣農地的好處, 倘若因為沒有農田繫屬而必須全額繳納「一般都市住宅」的地價稅與房屋稅, 這完全是社會公眾的期待.如此政策,農舍與農田的總面積之間必然形成一個定數關係,當一個農戶把農田賣掉時,肯定也得將農舍轉讓,然後遷移到住宅區. 農民想要節省稅捐, 卻沒有足夠的農田抵銷,只得挖掉填土返還農地或併購農田. 當然,南投山區的10公頃農地,是不可搬到台北市去享受租稅減免之優惠, 同一個區段或同一個鄉鎮或許就是容許被引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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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2012-2-17 10:15: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hampoo 大大為農民發聲,讚嘆!
您可以匯整您所期盼的農地農舍改革政策,做最簡單的條列式敘述嗎?這樣大家對您所推動的案子,能夠一目了然,而後大家一起擁護獻策。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08:47


嘿嘿, 總算有人提到了重點, 讓大家審視目前的農地政策是如何的不當.

台灣農地政策涉及兩個點:
一. 官商勾結
為了財政來源資本家的利益, 必須營造一個很好的環境讓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能夠順利且廉價地進行. 而如此消耗農地才是國土喪失的唯一真正原因.
二. 選票考慮
對於假農民與豪宅不敢碰觸.

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房產等等都只是假動作, 其目的是
一. 屏蔽區段徵收的陰謀
二. 搪塞假農民與豪宅的不敢作為


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房產等等都不應該限制!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不是嗎?
還有兩條環境污染法令, 追稅與稅制改革等等沒有確實貫徹,
另外, 填土的種類與面積也可以列入建築法規.


既然明知政府做了限制, 你們還蓄意購買農地, 是自找的.
今天內政部若頒布一條法令說:
每人每天必須繳交100元的二氧化碳排放稅, 因為你們的呼吸污染了環境.
而且在法令頒布之後, 竟然還大膽妄為, 繼續排放二氧化碳, 自找的! 罰之有理!

大家接受嗎?

所以這兒我闡述的是憲法權利的概念, 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
一. 必須先停止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永久性的破壞, 永遠無法回復.
二. 假農民與豪宅必須先處理, 不能因為它們發生在前面, 就任其存在.
三. 真農民的小農舍屬於憲法權利, 在10%基地比例下, 對農地農用的影響很小,
        不該進行任何限制.

我強調,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還有兩條環境污染法令, 追稅與稅制改革, 填土的種類與面積等等辦法可以調整農舍的興建.
真農民的小農舍不該進行任何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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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2012-2-17 08:47: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陳青 於 2012-2-17 08:49 編輯

shampoo 大大為農民發聲,讚嘆!
您可以匯整您所期盼的農地農舍改革政策,做最簡單的條列式敘述嗎?這樣大家對您所推動的案子,能夠一目了然,而後大家一起擁護獻策。
比方說:
1、廢除0.25公頃以上才能建農舍,應該OOO公頃以上就可以建。(理由是:.......)
2、............
3、.........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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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2012-2-16 14:35: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關於興建農舍辦法所涉及之違憲訴訟的細節討論,
敬請參閱下列帖子:


http://www.2home.com.tw/bbs/viewthread.php?tid=15858&extra=page%3D1&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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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2012-2-2 14:05: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2 16:23 編輯

至於特別農民資格的認定問題,陳繼鳴表示,限縮農民資格的確有很大爭議,大多數出身的人都已非農民,大多是不動產仲介業或土地代書,若限縮對其業務經營就會受影響,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仍需取得平衡點

這是修正案的第二階段, 似乎內政部還在等待什麼?
一. 我的憲法官司, 可能嗎? 抗告會成功嗎? 大法官會議又將如何?

二. 民意
大官小官都有一頂烏紗帽,
他們可能正在察言觀色, 就等著瞧瞧立法委員們怎麼說話.

我曾經給五十位立法委員寄陳情書, 懷疑部分立法委員會把陳情書傳送行政部門, 要求主管機關處置, 如今內政部就是等候著台灣人民講話, 大大們該怎麼發聲呀?

別忘了, 數年前的0.1公頃修正案曾經連闖兩關, 最後才被總統府阻擋下來.
這回, 我寫信給了總統府, 且幫我主持調解會的是國民黨的重量級人物.
大大們, 沒人認識立法委員或新聞媒體嗎?
只要進入第二階段便沒得玩了. 法案未送到立法院是可以商量, 一旦排入會期就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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