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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2 22:57 編輯
你說的或許是針對後續的程序, 也就是農民資格之外的審核, 例如, 是否農作? 建造是否合乎規定? 等等
官方曾經如此主張:
原告即使取得農民資格(符合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但仍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不得興建農舍, 故沒有必然的利益, 請法庭給予駁回.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09:15
一定要有從事經營農業的行為:
經營農業意味著種出來的農作物必須拿到市場交易,
且軍公教等職業或人在大陸等等, 都不是務農.
所以老農把農舍傳給子女後, 該農舍就不行了A.
民難與官鬥, 除非能夠形成一大團體的怒民, 否則官方總會有一些招術可用, 例如:
一. 資材室必須堆放農機設備
二. 農舍的住戶必須務農
除了大佃農以外, 很多小地主都不符合上列條件.
現階段, 地方政府只是追稅,
日後, 是否會被強制拆除? 就不知道了.
台灣的土地政策是挺不好說的, 頭過了, 卻可能在屁屁卡住了.
今天農舍被徵收還可以綁黃布條, 日後就難說呢! 或許得無償自行拆除呀!
顯然, 上列兩個條件已經可以讓地方政府為所欲為,
不論追稅或強制拆除, 都能夠讓農舍的數量所剩不多,
倘若在農舍的建築法規嚴格執行, 大家說說看,
火辣辣地違憲之0.25公頃面積限制, 還需要嗎?
說開了, 我的憲法官司, 他們就拖著耗著, 反正到最後,
即使沒有排上大法官會議, 也會被行政院自己給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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