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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複製鏈接]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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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2-1-31 10:33: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我請問你一個看法
如果有幸  你來到宜蘭的頭城鎮烏石港計劃區  或宜蘭縣的縣政中心計劃區看看..
你會認為這二個區域的住宅區如何?
再遠一點  台北縣的土城在30年前和現在比..................

如果你認為蓋農舍就是農地建地化...那...............整體區段徵收  一次性大規模變更案如何呢?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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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2-1-31 10:26: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財團可以搜集眾多零星散落的微小農地, 然後
在地段超級優美的區塊興建集村農舍.
如此做法公平嗎?
如此暴利何人提供的?

興建農舍辦法的本質是愛護台灣或愛護財團?
財團可以興建集村農舍, 為何小地主不得自行興建小農舍而必須經由財團的集村?


部會的說法是為了避免環境污染, 但是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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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2-1-31 10:24: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hampoo大是典型不以低調為智慧的行動派,支持支持
這世間就得要有像大大這樣的人為自己為大眾發聲,世界才會改變,才會繼續前進
低調是很蠢很自私的一種想法
事無大小,只要是不符公義合理之事,大家應勇於站出來發聲,而不是躲在家裡看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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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2-1-31 09:53: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忘了說呢!

一. 擁有農地, 就必須能夠興建農舍, 這是天經地義, 世界各國的憲法都是如此主張的.

二. 假農舍真豪宅, 與農舍禁建並無關係.

三. 小農舍眾多的原因很多, 例如, 開放農地買賣(圖利財團?!), 贈與和繼承的不斷分割微小化, 等等

四. 農地是重要投資保值的標的, 政府該如何
(1). 鼓勵農地的集中化, 例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農民公社
(2). 獎勵大佃農小地主

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是相當草率的作法, 不符合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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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2-1-31 09:37: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11:36 編輯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建議閣下轉一個方向:
一. 被財團搜括炒作的農地有多少?
二. 稻田中的城堡或豪宅有多少? 它們的主人可曾擁有一平米的農田來實際進行農作嘛?

阿俊那兒偷了一個小東東, 擺在這兒:
試想有一天 當你窮的只剩一塊田 還可以如此清高時 再來談別人的不清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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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2-1-31 09:29: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緣溪行,忘路之遠近;忽逢桃花林,夾岸數百步,中無雜樹,芳草鮮美,落英繽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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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2-1-31 09:23: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1 04:59


訴訟理由有這麼多:
一.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
三.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 (憲法第23條)
四. 財產權
五. 行政救濟權

繼承權利只是第四項財產權的一部分, 也就是第一二三項才是聲請釋憲的主軸.
炒作型原告可以主張財產權中的處分權與工作權(沒農舍如何耕作?)
祖產型原告多了一個主張: 財產的傳承必須完整, 老爸可以興建農舍的農地, 為何傳承給兒子之後便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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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2-1-31 09:15: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個人只是借此板發一點牢騷, 文不對題請見諒.
0.25公頃雖然是明確的, 相信對很多沒有行政關係的人還是關卡重重, 這些關卡大部分都是裁量權在把關(作怪).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1 04:59


你說的或許是針對後續的程序, 也就是農民資格之外的審核, 例如, 是否農作? 建造是否合乎規定? 等等

官方曾經如此主張:
原告即使取得農民資格(符合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但仍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不得興建農舍, 故沒有必然的利益, 請法庭給予駁回.

我的答辯:
爭取或回復原告之農民資格, 這件事本身便已是一種利益. 至於其他不得興建農舍的因素, 就與本案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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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2-1-31 04:59: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以0.25公頃限制來說, 並無預留任何裁量權.
否則, 蘇嘉權的農舍就不會搞那麼大.
0.25公頃是死規則, 因此纏訟了半年, 各級機關都沒有退路,
也就是, 無法對我做出行政救濟!!!!!!

希望這次修正案, 他們能夠給地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03:04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個人只是借此板發一點牢騷, 文不對題請見諒.
0.25公頃雖然是明確的, 相信對很多沒有行政關係的人還是關卡重重, 這些關卡大部分都是裁量權在把關(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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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2-1-31 04:14: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4:18 編輯

機票已經訂了, 要去大陸混些日子, 可能有段時間無法上網.

原告:
炒作型與祖產型, 兩者並無太大差別. 祖產型可以主張自己無可歸責, 但對整個訴訟影響很小.

被告: (非常關鍵的程序議題)
內政部(興建農舍辦法的主管機關)
農委會(農發條例的主管機關, 也是農業事務的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的直接權責單位)
視情況, 自行選擇, 可以複數

訴訟聲明: (非常關鍵且致命的程序議題, 決定勝敗的戰場!)
視情況, 自行選擇, 可以複數.
主要是適用法條的選定.

訴訟理由:
一.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
三.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 (憲法第23條)
四. 財產權
五. 行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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