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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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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1 03:18: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的訴訟主張: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並無任何數據顯示小型農舍對於公共利益曾經構成妨害或妨害比較大,農舍興建所可能衍生的防洪滯洪或環境污染等議題, 應以「農舍建築法規」約束之. 捨棄建築法規與稅制改革等較直接有效的手段,而以禁建農舍作為政府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 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憲法第23條之適合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小型農舍之禁建對單一農戶所產生「財產價值的立即損失」可能高達數百萬, 不但是許多農戶所可輕易估算, 且已違背平等原則「手段不得造成過度限制」之要求, 至於農舍污染議題對周邊環境所造成的實質損失有多少?主管單位必須提示具備公信力之專案研究報告. 小農舍禁建所企圖保護之公共利益有哪些?所可能直接影響到的公共利益是多少? 應有所交代. 究竟,「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與「環境污染」等純屬假設性或理想化的空洞議題, 怎能與小農舍禁建之立即性的嚴重侵權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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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2-1-31 03:13: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3:21 編輯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0 23:15


官方主張:
農舍禁建是為了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與環境污染.

我的答辯:
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 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者追求公共利益時, 不得忽視該利益應有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台灣農地單筆面積小於0.25公頃者仍是屬於多數, 倘若要尋求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勢必需要實施全國性的農地重劃與財產重新分配,這是政府與人民所無法承擔. 農舍面積不得超過單筆土地的十分之一, 興建後所剩餘0.18公頃稻田與原先的0.2公頃,對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或環境污染有何不同?農發條例採用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為分類標準,以之保障大農舍進而消滅小農舍,與「重要公共利益」並無必然的關係.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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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2-1-31 03:04: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在訂定細則時, 為了防弊, 往往把原來的邏輯給修歪了.
之後再參照個案或利益團體的遊說, 越修越歪.
最後法令邏輯不見了, 只能靠裁量權來處理,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0 23:43


以0.25公頃限制來說, 並無預留任何裁量權.
否則, 蘇嘉權的農舍就不會搞那麼大.
0.25公頃是死規則, 因此纏訟了半年, 各級機關都沒有退路,
也就是, 無法對我做出行政救濟!!!!!!

希望這次修正案, 他們能夠給地方政府預留一些裁量權或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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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2-1-31 02:56: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共設施既成道路地不是有法官釋憲必須依法補償徵收嗎?
結果呢? 政府都以金額太大 無預算 等等理由拖到現在,老百姓也拿他沒辦法!!
all600 發表於 2012-1-30 23:21


我有數筆小小的農地,
有權狀, 但不能種稻, 是柏油大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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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2-1-31 02:53: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0 23:15


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農發條例是母法, 興建農舍辦法為子法, 乃行政命令! 非法律!
行政命令侵犯人民的財產權, 平等權, 比例原則, .............
所以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判斷一個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何在?
我國透過釋字367、394等解釋所建立的判斷標準,包括:
1.特定授權: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需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惟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項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連意義為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文字。
2.概括授權:若法律僅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其要件為
(1)符合立法意旨且為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
(2)只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

釋字367號:
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為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知識向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處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尤應遵守上述原則。

出處: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判斷一個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何在? - 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iget/5440562#ixzz1ky7jC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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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2-1-30 23:43: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很佩服洗大的行動力.

現行的農業相關法令有很多不太合邏輯的地方.
通常法令出發點沒什麼問題, 但在訂定細則時, 為了防弊, 往往把原來的邏輯給修歪了.
之後再參照個案或利益團體的遊說, 越修越歪.
最後法令邏輯不見了, 只能靠裁量權來處理, 導致民怨和弊病叢生.
如果規則清楚合理的話, 並不需要太多人來操作這些法令, 這也是很多公司為什麼致力於制度化和電腦化的原因.
裁量的過程中耗費了很多的人力物力, 好像在要求務農的人, 個個最好成為此類法令的專家, 否則就別想順利進入這個領域.

個人雖然正想進入這個領域, 還在學習當中, 卻可以感受到很多先進已被這些法令折騰的夠了!
可以與草纏鬥, 也可以與草妥協, 但與這套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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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2-1-30 23:21: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共設施既成道路地不是有法官釋憲必須依法補償徵收嗎?
結果呢? 政府都以金額太大 無預算 等等理由拖到現在,老百姓也拿他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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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1-30 23:15: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何面積小於0.25公頃者, 都可以提出訴訟,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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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1-30 22:39: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知能否將行政訴訟的事實與法律理由,post上來,讓2Home網友瞭解事情始末。
cylin60 發表於 2012-1-30 22:21


和我接觸的官員都非常客氣和善, 包含法官, 所以我目前還存有幻想, 他們會珍惜台灣的民主價值而有所改善, 也就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大.

不過, 一個月後最高行政法院如果非常意外地駁回我的抗告,
我就考慮把主要書狀整理出來, 讓大家玩人海戰術,

4000元就可以告他們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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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1-30 22:24: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1# shampoo


他們口裡當然要這魔說囉   那你不會反問他們  如果要保護台灣耕地  那  農村再生條例是什麼?不就是扛著保護的令旗行 土地變更之實嗎?
阿俊 發表於 2012-1-30 22:12


我感覺他們還想硬ㄠ下去, 時間對官方有利,
像我這種非炒作型(得自祖產)是愈來愈少,
等到十年之後, 部會就可以對每個原告說: 你是明知故犯, 活該!

所以, 只要我放棄或投降, 日後再也沒人管它違憲了,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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