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旁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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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與意定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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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8-7-26 09:55: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旁聽生 發表於 2018-7-24 17:30
很抱歉,老婆交代在終審判決前,不可以再po文,以免訴訟產生變故。
所以短時間不會再po文,終審後會全部 ...

能夠理解! 謝謝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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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8-7-24 17:30:5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denchu1014 發表於 2018-7-24 09:47
樓主,

請問一審宣判的結果如何?

很抱歉,老婆交代在終審判決前,不可以再po文,以免訴訟產生變故。
所以短時間不會再po文,終審後會全部資料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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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8-7-24 09:47: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樓主,

請問一審宣判的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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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8-7-17 21:35:5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之前主張若有一天,論壇的朋友不得已必須以訴訟進行維權,不要因為對法律程序不了解而忍氣吞聲,不要懼怕法庭也不要排斥訴訟,心袒蕩便無所懼,我們是去法庭講理維權,對法律程序不瞭解而出現一些拙事很正常,沒什麼丟臉的,又不是去違心害人。
我建議論壇的朋友心態上不要怕,面對維權,因怕而逃避你就輸一半了。但是,不要怕只是第一步,我並不是要論壇的朋友兩手空空沒有準備便出庭,必要的努力還是要做的。
我是第一次上法院告人,起訴前我先盡力去瞭解袋地通行權相關的四個法條,明確的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界限,也確定自己是站在公序良俗的一方,才敢理直氣壯的起訴告人。
再來便是收集資料,瞭解這種訴訟的各種可能的狀況,這個階段我看了1000份以上的判決先例。其實當你看過100份以上的相關判例後,對於這種案件的進行流程,基本上就可以將他歸納出一定的套路。
一般袋地通行權的案子,一審如果不是撤訴、和解或原告敗訴,通常需要6∼7個月時間完成流程,所以原告要等到勝訴判決需要一點耐心。
而且因為民事訴訟對偽證、謊言都沒有懲罰,所以常有會面對胡言亂語的場面,要有心理準備。很多訴訟當事人會用謊言、偽證去騙法官,其實法官每天、每天都在看這些謊言、偽證,要騙法官其實沒那麼容易,只是法官看多了也懶得生氣了,無法可管只能漠視。

一審流程如下:
原告起訴→第一次辯論庭→現場會勘→第二次辯論庭→現場複丈→第三次辯論庭→宣判。
每一個流程間隔1∼2個月。

法官得心證的套路流程:
1、確定是否為袋地,若否,則原告敗訴。
2、確定是否為人為袋地,若是,則原告敗訴。
3、確定是否適用789條,若是適用789條,原告舉再多的苦衷,講的再悲情,依法也只能走分割相關土地。
4、確定原告通常之使用的範圍,原告的用途及當地的使用習慣都會考量。
(以上是法官對確認之訴的調查重點)
(下面是對形成之訴的調查重點)
5、對各個通行方案進行複丈。
6、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
7、做成判決。

只有一個通行方案是確認之訴,兩個以上的通行方案是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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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11 23:15: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8-7-11 23:23 編輯
og2h 發表於 2018-6-6 19:53
看那條路的地主 大不大尾了
像我這 就有一個很大尾
明明就是占用國有地 檢舉國有產產局也來鑑界
違章建築 擋住庄內三四戶 進出也很明顯
就是沒辦法拆掉 政府機關也被他搓圓了的樣子
整條路 有五六戶在走 他不用走 就是設個倉庫在那擋著
他也不住那
國有財產公有地 就他最大尾能用 其他住這個國有財產旁邊的人還不能用
全部簽名 說要造路 拿給鄉鎮公所大家用 也沒用


舊違建都可因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報拆了,  新違建更可以拆。

把法規列出來再以白紙黑字檢舉報拆,可用市長信箱或某公所信箱檢舉,不要只用電話講,
看地方政府部門白紙黑字處理方式怎麼回覆?
若便宜行事,再看情況是否要把處理的地方政府部門告上監察院?

當然,也可直接把封地的地主告上法院,再依法院判決是否要拆。

------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836

第十一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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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11 20:08: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7-12 15:04 編輯

我的看法,買地不便宜,訴訟也要花錢,爭取權益要盡量避免錯誤。
第1項寫成之一,這還好。把判決當作判例,說判決「可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妥。

尤其,「袋地」是指土地周圍被他人土地圍繞,不能通行公路。    (暫不論「準袋地」)
這並不論事實上有無道路可以連外,只要查地籍圖及謄本,真的被別人的土地圍繞,就算。
你想的被封路後才形成袋地,這應該有誤,且會影響到訴訟攻防、結果,不可不慎。

https://tinyurl.com/y77pc8bd  146-151行
https://tinyurl.com/y8mp5lke  140-15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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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18-7-10 00:08:17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對法律人而言,判例是指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我如果是以律師的身份出庭,搞錯判例與判決的差別,“可能”,只是可能會被法官訓斥法學素養不夠。

可是,我不是法律人 ,我是素人,法庭的規矩與法律的見解與體制內的法律人不同,做出一些出格的事也是合理,狀紙若有一些不合規格,一般法官都不會太計較,因為我是素人。

對素人而言,判例是指判決的先例。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的法律規範,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其建立的基礎。
簡單而言,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可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
當然,法院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下級法庭先前的判例約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下級法院的判決與上級法院之前的判決先例若不同,上訴到上級法院時很可能會被駁回 ,上級法院必須維持他的一致性。

我們在訴狀引用其他法院的判決先例,只是在告訴庭上法官,其他法院有這樣的法律見解,或許這些判決先例會與庭上法官見解相同得到認採,也或許庭上法官有不同見解,則法官會在判決書中表明不受該判例拘束,並會說明理由。判決先例是否採用由法官的自由心證決定。

法官在行使自由心證並不是沒有規範,民事訴訟法自有一套很嚴謹的規定 ,每一個判決書的得心證理由都必須將自由心證過程“講法論理”交代清楚。我們在訴狀引用的部份,便是類似案件“講法論理”的那部分,類似案件其他法官的法律見解。

如果訴狀只能引用法律人所定義的判例,我們在類似的案件可選用的標的會很少,對於素人而言非常不利,尤其是與律師對打時,等於是自縛手腳。
我是素人,我用判決先例當作判例,法官不會苛責我,因為我是素人。而這樣我更能將我想表達的法理表示清楚,這就夠了。

民法789之1或民法789條第一項,如果在國家考試會有很大的差別,寫錯可能這題是零分。在訴狀上沒有差別, 兩種寫法法官都知道我在說什麼,他也不會訓斥我,對判決也不會有影響,因為我是素人 ,這種說法很賴皮,但卻是現實中的事實。
我是素人,太忌諱有什麼法律規定我不知道而出醜,那狀紙便寫不了了。
「袋地的形成原因是被告將存在30的土地封鎖造成,非“因”分割造成袋地,自無789條之適用」

這部份我有一點筆誤,是「30年的道路」不是「30的土地」。

至於是否跟目前學說實務見解不同,很難回答。

最後,強調一點,論壇的朋友多半不是法律人, 若有一天不得已必須進行訴訟,不要太忌諱法庭的標準格式,法律人有法律人的優勢,素人有素人的優勢,只要把握“公序良俗”四個字,那怕你用台灣國語口述出庭,爭取自己的權利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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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9 12:54: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7-9 22:47 編輯

1.判決不等於「判例」。
  引用的只有一件是判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737號判例
  其他,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2946號、98年台上字2035號、98年台上字第1842號,這都不是判例。(亦無曾選為判例,後不再援用情形)
  台中地方法院90年上易字判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上字395,根本不是判例,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才會有民事判例。
2.「民法789之1」,錯了,應該是寫民法第789條第1項。
    「之一」的用法,請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第2項。
3.「袋地的形成原因是被告將存在30的土地封鎖造成,非“因”分割造成袋地,自無789條之適用」
  這跟目前學說實務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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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9 09:25: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樓主分享,先不論袋地通行權法規的善惡與否,樓主的的處理過程與經驗都是大家可以引以為鑑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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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8-7-7 09:12:3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二次辯論庭後,我覺得有必要對民法787與789在本案的適用性及被告的論述,進行補充說明,所以便再補呈了一份準備狀(二)。
民法787條的法定通行權(袋地)及789條的限制規定,兩個法條在法庭上常是互為矛盾的進行攻防,理解的時候也要兩個法條一起看,才容易釐清立法目的與立法精神。

民法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這一條的立法精神是保障非因人為造成的袋地可以通行周圍地,以達到地盡其利的目的。但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所致的袋地,則不受保護。

本條在實務上的袋地認定一般爭議不大,是否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袋地?一般也不難認定。這兩個認定在現實上的舉證容易,也很難顛倒黑白。

容易出現變化的是“通常使用”、“必要範圍”、“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

通常之使用與必要範圍:“通常”與“必要”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周圍地(當地)的利用習慣對最後的判定,有很大的影響。
當地通用1.5公尺寬的農用車通行,便沒理由准許給你2.5公尺的路。當地都用人工搬運農產品,便不會為你方便而給你開路。

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是對周圍地全部的角度,而不是單獨以被告的角度看待計算損失。



民法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一條的立法精神是787條的“除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生者外”的延伸。
法律保障袋地通行權,但不保障蓄意製造的袋地,也不保障可避免的袋地。

一塊土地若原本有路,分割時便需將各分割土地的出路做妥適安排,若因分割而造成的袋地,只能強制走原分割相關土地,不能主張走其他的周圍地。

本條文的重點在第一個字,“因”分割而造成的袋地才適用,袋地形成原因若與分割無關,自與適用要件不符。


本案我的土地分割前與分割後都有路出去,現況確實是袋地無路出去。袋地的形成原因是被告將存在30的土地封鎖造成,非“因”分割造成袋地,自無789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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