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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Zefram 於 2017-6-17 10:45 編輯
日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民眾檢舉,發現本市士林區有一塊土地雜草叢生,影響周邊環境衛生,環保局乃以環境改善勸導(協談)通知單,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在7日內完成改善,但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改善期間經過後仍未完成改善,環保局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處該土地所有權人新臺幣1,200元罰鍰。該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環保局之處分。
市政府訴願決定指出,依臺北市政府93年 8月 5日府環三字第 09305886201號公告,在本市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特定專用區」之公、私有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妥善管理致雜草叢生,攀越土地建築線外或雜草自基部至頂端之高度超過50公分妨礙觀瞻者,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7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即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指出,本案市民所有該筆土地雜草自基部至頂端之高度超過50公分,且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後,7日內仍未完成改善,屬於前開規範禁止之行為;環保局審認該土地所有權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據以作成處分,依法有據;法務局蔡局長並指出,此類案件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是可以按日連續處罰的,提醒民眾遵守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第 27 條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再荒廢半年
1200*180=216000
OR
6000*180=1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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