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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規定如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
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運銷設施。
四、畜牧設施。
五、休閒農業設施。
所以林業用地是可以申請農業業設施的(林業設施屬於農業設施的一種)
相關規定在辦法裡有清楚的說明
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裡對農業用地有很清楚的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
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因此林業用地和農牧用地依法都是農業用地
一樣都可以興建農舍和農業設施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
板上對於林業用地就有一種錯誤的認知
事實上林業用地和農牧用地或許在使用上有不同的規範標準
但是興建農舍或相關農業設施在法令上是沒有問題的
之前板上也有一位前輩在三峽的林地也已完成農舍興建了
有興趣的可以爬一下文
應該不難找到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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