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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蓋農舍請注意,如有分割合併,要再等2年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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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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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09:24: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看到台東網友遇到一個問題,土地持有已超過2年,最近想要申請蓋農舍,但遇到麻煩,因為土地曾在半年前做個分割、合併的動作,台東縣政府農業處認為2年的時間是由分割、合併日起算,那表示,他必須再等1年半。

這可好了,我的土地有2筆地號,加起來才有2.5分,今天趕快打電話到台東縣政府農業處確認,農業處表示同一宗土地達2.5分才能蓋,所以我一定要先去成功地政事務所辦合併,完成後再等2年才能申請。

不知道是我沒詳細了解法令,還是各縣市政府的認定不同,反正,趕緊找時間去辦理避免夜長夢多。
移民台東,變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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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8-7-4 10:48: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
怎麼會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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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8-7-6 09:42: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若相毗鄰農業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且為同一地主,合併後應以原來取得日算起,原因"未涉及所有權移轉"
但如購買鄰地合併則要重新算起

有時候承辦人員也不是很了解相關法令,你要找證據說服他

相關解釋函
===============================================

文  號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

發布日期  93年06月21日

案由摘要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相毗鄰之二筆土地合併後面積達0.25公頃,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案

全文內容:

   一、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若有

     毗連二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者,應先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且

     其面積在0.25公頃以上者,始得申請,以利農業用地管理。

   二、另,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取得滿兩年之起算點,係以土地登記

     簿所載時間為計算依據,應無疑義。惟對於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

     小規模而辦理相毗鄰農地之合併部分,因土地合併制度僅為利於土地利用

     與管理,無涉權利之移轉,亦不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之關係,若相毗鄰農業

     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但辦理合併後需重新計算者,似影響人民權

     利,故對於相毗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兩年,惟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

     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

     土地取得兩年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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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6 11:59: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沒有這種事..去陳情肯定過關
不用理他..直接去找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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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6 14:58: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約兩星期前,
經電話詢問水保局承辦農舍興建之黃先生,
我於民國94年單獨購入5.3分農地,  再於97
年分割成兩筆土地分別為2.7分及2.6分, 所
有權人並未變更.
答覆說"兩年" 需以最後登記日起算,  亦即
要等到99年才能興建農舍 !
縣府則說這是今年來自水保局之最新解釋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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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7-6 15:46: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mark058299""
約兩星期前,
經電話詢問水保局承辦農舍興建之黃先生,
我於民國94年單獨購入5.3分農地,  再於97
年分割成兩筆土地分別為2.7分及2.6分, 所
有權人並未變更.
答覆說"兩年" 需以最後登記日起算,  亦即
要等到99年才能興建農舍 !
縣府則說這是今年來自水保局之最新解釋
函.

.........解釋...他可以更改法令嗎?
興建農舍條例第3條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不知他懂不懂..
唉...其實有些農業解釋都是這個人在搞的
他都可以更改令了..還有什麼作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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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6 15:59: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洪 先生/小姐
意見主題
兩筆土地合併,是甚麼時後可蓋農舍?

張貼時間
2008/5/22

內  容
我有兩筆農地,兩筆土地均未滿2.5公頃,取得的時間是96-08-01,今年97-04-01將兩筆農地合併便有2.8公頃..聽說蓋農舍要取得土地滿兩年,那我這種情形是98-08-01可蓋農舍還是99-04-01才可蓋農舍??若未滿兩年就先蓋農舍,等滿兩年再申請是屬於程序違建是不是要罰款??罰多少???會不會強制拆除???

管理者回覆
洪小姐:一、「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登記之時點為基準;台端於96年8月取得2筆農業用地,於97年4月辦理合併為單筆土地,其農地面積已更動,其「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合併完成登記之時點為基準,申請興建農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相關規定辦理。二、至違法先行興建農舍,2年後再行補照,是否會罸款?罸多少?會不會強制拆除等節,非本局職掌,請洽縣市政府相關單位。

你說的是這段話吧..
應該是問營建署才對吧..
這個人的主觀意識很強.
.從不管法律如何規定..他怎想就怎對..唉......百姓之不幸啊!
執政換人卻換不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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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6 16:41: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但有些公務人員解釋法規卻是"因人而異".!因什麼人呢!因承辦人員主觀認定.
有時也不能怪他.我多年前曾經和他通過電話.他有說事電話連絡.民意信箱他有回覆的時效問題..他自己一人敲字很麻煩的
我們也不能怪他..如要怪要怪政府才對..為何農地的問題要丟給水保局管呢?沒有專門的人全責處理.也難怪他對法規不了解吧
我個人認為"不動產取得"..僅是物權之一而且
物權有很多種..不能把所的物權都參雜在內..
二毗鄰之農地.須合併才能達0.25公頃以上..但合拼並不是取得啊!取得之原因是法律行為..合併只是權利變更而已啊
如果他今天會把合併也算在內.難保改天他不會設定他項權利.或地目變更也算在內啊!
如果他對法律名詞有問題.也應找法務部法規會解釋才對(以前對繼承時間點大家見解有差異時.也是法務部法規會提出解釋的)子法不能釋疑.應回到母法來才對.農發條例是土地法的子法.民法則是土地法的母法啊..
其實我也懶的去和他爭論了..
建議如果有此問題的人.請駁回的機關發一個駁回原因的公文.我們向上解釋
水保局的解釋函從來是改來改去的.而且沒勇氣公佈..(我從去年就一直要求要在網上公佈.他一直回說正在建構中).公佈了就是拿石頭打自己的腳了...反觀營建署的解釋函..永遠存檔..任何釋函有停止.變動均會說明原因..而且還會發函給建築師公會
水保局呢?沒有....不但沒有..反而連公佈都沒勇氣..什麼函都是他們內部知道就好了..有爭議的釋函他跟本連公佈都不公佈.只是發函給各縣巿機關而已..
人民要爭取權益要自力救濟.拼命去陳情就對了..反正只是發發電子郵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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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7 16:41: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種人為因素真的很困擾,
有時會擔心如果申訴成功的話,
那承辦人會不會不爽 ?
故意在辦理農舍申請時,
在其他部分百般刁難 ?
必竟在申請當中應該會有很多細節可以被刁難吧。
移民台東,變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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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9 16:49: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唉!!!官字二個口

阿俊先生:「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登記之時點為基準。台端詢問土地因變更宗數(分割),何以要重新計算?查土地因分割,其面積已有更動而成為新的權利客體,其申請興建農舍面積自應以分割後土地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故土地取得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完成分割登記之時點起算。 水土保持局 敬啟
.................................................
你看他們回覆的..還叫我給他評分..我就只給他1分
然後再張貼下面的文給他們看
文  號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

發布日期 93年06月21日

案由摘要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相毗鄰之二筆土地合併後面積達0.25公頃,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案

全文內容:

   一、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若有

     毗連二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者,應先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且

     其面積在0.25公頃以上者,始得申請,以利農業用地管理。

   二、另,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取得滿兩年之起算點,係以土地登記

     簿所載時間為計算依據,應無疑義。惟對於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

     小規模而辦理相毗鄰農地之合併部分,因土地合併制度僅為利於土地利用

     與管理,無涉權利之移轉,亦不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之關係,若相毗鄰農業

     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但辦理合併後需重新計算者,似影響人民權

     利,故對於相毗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兩年,惟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

     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

     土地取得兩年之條件。
上面那個函又廢棄了嗎?
怎變那麼快..貴局是不是應該把行政釋函張貼在網路上才是.那一個函要廢!那一個函新增!都應在網路上發表啊!
是不是應該像營建署及司法院一樣.廢棄的理由.新增的理由都公佈出來才對.不然我們怎能適從..
我不是來搗亂的.但你們的行政釋函實在變的太快了.去年說可以.但今年卻又不一定.叫我們什麼問題都要請問你們..這樣大家都不好辦事吧
...........................................................
水保局真的是...朝令夕改..
真是的..又是一個非專業的人管專業的事
行政釋函也不公佈..只是他們口頭上.主觀認知上說怎樣就怎樣..
大家有空去灌暴他們的留言版.看他們還有閒功夫去改東改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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