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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界址相關的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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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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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1 23:40: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大家好,第一次發言

是這樣的
我老媽八個月前在台南楠西買了一塊農地
由於兩年後才能蓋農舍
所以目前先買個貨櫃屋方便休息(我們是高雄人)

但在上個星期日去整理時
鄰地的地主(在地人)忽然出現了
說我們的貨櫃屋佔到了他的地
由於之前並無申請界址(或毀損了?)
叫我們要去申請界址
但是老媽不願意
因為這傢伙很明顯是看到我們鋪了一條路
想從我們鋪的路進出
也方便他再把他那最後一塊地以更好價位賣出(要不沒好路進出)
所以就要凹說我們佔了他的地(可連到我們鋪的路上)
(PS.我們鋪的路完全是在我們的土地上)

現在就是兩邊都不肯去申請
那傢伙還找個警察來助威
結果警察也不敢說什麼
因為我們拿出地籍圖跟警察說明
也說了我們有用500m的捲尺依比例尺親身下去量測
才發現這傢伙原來完全不懂地籍圖
還把我們和另一鄰地地主的界標當成是他的
真的是很煩

我知道花4000就可以解決了
但是現在雙方都不肯重新界址
當初買此塊農地時,由於地上物繁多
根本無法界址,所以才衍伸現在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前輩
這個棘手的問題要如何解決呢?
這個當地人稱敗家子的傢伙再來鬧真的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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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8-5-21 23:55: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有影響力的地方人士出面,或請協調委員見證. 一方出4000去鑑界,另一方出4000交見證人保管.並立下書面說明協調內容.
等鑑界出來後 . 有爭議的地歸屬於誰,那對方就負責出那4000鑑界費 . 要賭更大一點也可以------辦張桌事後輸方宴請含見證人在內的所有人.
這個方案如何?如果連這個方案也不要的那方, 叫做烏龜.真的很 "臚". :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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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8-5-22 00:04: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協調委員不知要到哪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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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5-22 00:13: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ralfaki""
協調委員不知要到哪找喔?
每個鄉鎮代表會裡頭,應該都有類似的機構.  它有半個法律地位.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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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8-5-22 00:16: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山林雅境的回覆
希望事情能夠順利解決
要不上法院也無妨
只是時間應該會拖更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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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5-22 09:14: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ralfaki""
感謝山林雅境的回覆
希望事情能夠順利解決
要不上法院也無妨
只是時間應該會拖更久吧

應該沒這麼嚴重. 鑑界完應該就雨過天晴.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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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8-5-22 14:54: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對啊
快去鑑界才不會有煩心的事一直掛在心上,
這樣很悶的。
移民台東,變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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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8-5-27 12:41: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大海""
對啊
快去鑑界才不會有煩心的事一直掛在心上,
這樣很悶的。

建議申請鑑界後,稍為做一下籬笆,因為鑑界的人只會在頭尾各放一根界樁,然後帶著你走一下就算了事了。而且鑑界時間是依縣政府承辦人員所排定的時間,無法由自己選定他們會發通知給你,只要有代表人到就可以了,要注意!
靜下心,無所想無所不想,隨緣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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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8-5-27 13:22: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時間就是金錢~
要徹底擺脫對方糾纏不休
建議還是儘快申請鑑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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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8-5-27 17:11: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補充一些相關法律條文供參考: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4項: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如果走訴訟的話還要經過一道調解程序(這是強制的):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2款: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所以如果依照法律程序來進行相信是會曠日費時的...另外在調處的時候地政機關可能就會要求你申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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