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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死亡得由合法繼承人出具同意書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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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7-25 12:44: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抵押權人死亡得由合法繼承人出具同意書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八九)內地中字第九○○六九八四號
附件:
主旨:有關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而得由合法繼承人
      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申請人持憑上開塗銷同意書,連同抵押權人
      死亡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表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八九府地籍字第二○八九五一號函。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九一○一號函略以
      :「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減。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第七百五
      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概括繼受其權利義務,未
      經繼承登記前,固不得處分其繼承之抵押權,惟抵押人已清償債權而使主
      債權消滅時,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與民法第七百
      五十九條之「處分行為」尚屬有別,故抵押權人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即得
      出具證明書由債務人憑證請求塗銷已因法定事由消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准此,本案抵押權人死亡,可免由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得由合法繼承
      人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申請人持憑上開塗銷同意書,連同抵押權
      人死亡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桃園縣政府除外)、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
      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總務司(刊登公報)、法規委員會、地政司(
      地政資訊作業科、土地登記科)


http://landweb.hccg.gov.tw/public/news_detail.asp?I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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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7-31 11:50: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已上報導雖然跟以往傳統的父債子還的觀念
有很大的衝擊
但只對事件的內容而言
真的需要
至少這些常識我們都必須要知道
98年5月22日
講道容易修道難,雜念不除總是閑,世間塵勞常罣礙,深山靜坐也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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