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5-9-4
- 最後登錄
- 2022-3-15
- 在線時間
- 12647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489538
- 帖子
- 25458
- 精華
- 0
- UID
- 58
|
post by ""S520""
這條文已在後來有修正了
2006.5.15 經濟日報A13版 大法官釋字第 580 號
大法官釋憲"三七五減租土地 將走入歷史" 裁定地主符合一定條件下, 不須補償佃農"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三分之一價金", 7月9日生效.
照375減租規定, 地主賣地, 要補償給佃農三分之一價金. 7月9日後, 在"一定條件下" (這個條件是 1. 地主具備自耕能力, 且佃農不會失去家庭生活依據, 地主無須補償三分之一價金.
所以,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這筆地, 只能在97年12月31日後不在續租.
至於耕者有其田, 已實施九期完成. 可憐的地主, 有些被地保偽照文書領了他們所有的東西... 你不會有這問題啦.
可以看得出來,S520兄夠專業.看這個大法官釋憲"一定條件下" ,就知道又是一個司法上的拉鋸戰,而1. 地主具備自耕能力, 這又是舊法規產物,以前我還曾經為了"自耕能力"而離職,現 在是管地不管人,身分證上已經沒有自耕農的職業了.而大法官釋憲下要取得自耕能力,可能又會讓基層公務員傷腦筋了. |
|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