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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漁業署籲請受災地方政府儘速勘災 加速救助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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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13 09:30: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漁業署說,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災前完成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淺海養殖需有漁業權)、土地、水源使用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當季養殖水產物,已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之受災漁民、養殖戶,倘災情達災損標準,該署將督導地方政府依規定受理申請及勘查等作業,以協助漁民、養殖戶儘速復建及復養。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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