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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天才衝衝衝中,主持人偶而會戲弄猜題來賓,故意不告知答案。想到一個故事,有個孫子問阿公:睡覺時是將鬍子放在棉被外或棉被內,阿公一時語塞,晚上躺在床上時一直在想這個問題,因此整夜失眠。
入睡前來解答,以免讓home大們也失眠了,那就罪過了。
如果網路上之解題者的答案沒錯的話,答案是C買回請求權,也就是消費者沒有這個權利。
退貨廣義解釋算是買回請求權的實現嗎?一般小額物品,這個請求被接受的例子多,然大額物件──汽車,土地,房子幾乎沒聽聞過。
不知生意人的想法是什麼?可能小額的影響不大,但能贏得消費者口碑,大額的話,此例不可開,一開沒完沒了。
然民法的立法用意就不知為什麼?法律不是應保護受害的一方嗎?因賣方之物有瑕疵或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消費者可以有:減少價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契約解除權,但就是不能要求賣方買回。有點為德不足,這個買回請求權,在大額物件的交易上更是需要才對。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 ... B%C3%F6%AA%FE%A5%F3
釋字第 236
有買受人與出賣人所訂之買回契約之存在,亦即為原出賣人與原承買人私權直接活動,並非合於某種法定要件,即有「買回權」之發生。而土地法之「收回權」,為需地人所以取得徵收之土地,係由國家行使徵收權,而將私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彼,嗣因需地人違反法律規定,又由國家行使公權撤銷原徵收,再由國家准許原所有權人以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過程至為明顯,何可比附援引。是以民法之「買回權」適用於公法之被徵收地照原價收回事件,謂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土地法對此未有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條「買回權」之規定,其權利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乙節,要非所宜。另則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事項,原為法律保障人民私權而設,其既未規定收回期限,自應從其規定,不得援引普通法與之抗衡。況行政機關對此,曾據建議準用民法關於買回之期限定為五年,但經斷然決定「殊不可採」有案(行政院五十六年五月二日台五十六內三二六三號令;附件八),同時行政法院在廿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中,早已認為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茲該院不此之為,良非喁喁望治之民所敢想像。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1351-民法
第 三 款 買回
第 379 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第 381 條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第 382 條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
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第 383 條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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