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8-5-18
- 最後登錄
- 2009-8-24
- 在線時間
- 1 小時
- 閱讀權限
- 20
- 積分
- 78
- 帖子
- 90
- 精華
- 0
- UID
- 5007
|
本文章最後由 TL 於 2009-7-10 18:01 編輯
不清楚您的法規來源為何?
以下參考: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 (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
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
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
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