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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4-12-11 17:39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4-12-11 09:45
主張有租賃關係存在,為有權使用土地,對方不能要求拆房。
對方其餘土地能否建房,那是他家的事了。
土地20幾年前已經過戶, 等於土地送人了.
一. 首先要證明房屋是自己的, 如果有房屋所有權狀, 那是最佳證明.
若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 (即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那就要:
1. 有水電繳費單, 到自來水公司或電力公司查水錶或電表設立年月,
必須比20幾年前過戶土地還久, 證明房屋是自己的.
2. 房屋有門牌號碼, 曾經繳納房屋稅, 已經50幾年, 折舊到現在不必繳房屋稅了.
也可以, 向縣政府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 會有房屋建造年代, 才能算房屋折舊年數.
這個稅籍證明很容易申請, 在國稅局網站申請, 他會轉送到縣政府稅務局,
縣政府稅務局可能會要求你將身分證影本傳真或寄到縣政府稅務局, 辦好稅籍證明再郵寄給你, 是免費的.
二. 土地過戶年代證明
1. 先在中華電信 epay.hinet.net 網站購買小額支付點數 (可用信用卡), 選動態認證由手機取得密碼較安全.
2. 找出那筆土地的地號, 用自然人憑證上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
http://epaper.hinet.net/authorize.asp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 (選全部資料), 通常一筆土地只有一張資料, 每張20元, 由中華電信小額支付扣款.
上面有土地移轉登記年代, 及登記原因 (贈與或買賣等).
三. 然後再以 yuank大提示的, 民法第 425-1條:
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主張租賃關係, 給付租金即可.
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最後, 若房屋沒有水電錶, 也沒有門牌號碼房屋稅籍,
那就抄下房屋占用的土地地號, 到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航照圖, 現在搬家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1樓.
申請比土地過戶年代再稍微往前一兩年即可, 目的在證明土地過戶前, 房屋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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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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