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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規劃施作前.村里幹事會委由村里長取得[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公所會有這些資料的.
你可以試著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
020 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案
(99 年11 月9 日農企字第0990172677 號函)
一、有關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
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方式,包括: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
定,取得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如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之「農路」,經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者,亦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三)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農路」,得視為已取得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無須再由農民另案申請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且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二、有關旨揭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農路之認定,其既係配
合政府施設,理應由政府審認,且公文書之保存亦為政府
權責,似不宜由當事人切結。建議由公所依實際情況確認
並註明:「該路係配合政府施設供當地農產運銷之公眾使用
無誤。」即能符合前開說明(三)之意旨。惟如僅註明係
供公眾通行使用,恐與該意旨有違,不宜採認。另 貴府
基於實務執行確需當事人協同處理事項,請本權責依實際
需要卓處。
三、又本案前經本會函詢各縣(市)政府(包括貴府)意見及
實務執行情形,多數縣(市)政府均表示無意見或建議應
維持現行作法,本會並於98 年9 月14 日以農企字第
0980010542 號函(諒達)各縣(市)政府依現行規定辦理
在案,併予敘明。
(99 年8 月11 日農企字第099015202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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