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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已蓋農舍之土地不能申請休閒農業設施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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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3:26: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7-5-19 21:25 編輯

農委會五月發的解釋函
https://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3192

直接用白話解釋,已蓋農舍的那塊土地,不能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反之相同,已蓋有休閒農業設施的那塊土地,不能申請蓋農舍。
那要怎麼解決呢?
目前只想到 分割土地吧
不過還好休閒農場畢竟是少數,影響不大,倒是林聰賢說的
"未來要重新定義農會會員、農民資格"
到底要怎麼重新定義呢?  這個會影響比較大

後記:
解釋函提到的這句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宜設置與一級農業生產使用無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內容是寫 "不宜設置" 而不是 "不應設置"  或 "不得設置"  感覺似乎預留伏筆,也許要是留給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似乎讓人有一點想像空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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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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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3:48: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我有休閒農場
一開始農業生產優先 所以沒蓋房 但請了農業設施
過幾年後有住的問題了 又不能蓋可以睡覺的房

說白話一點  蠢蛋政府想到的 "說法" (函釋  法律須要解釋)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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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5:24: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只會騙選票的政客,只要想刷存在感,就會提一些讓人翻白眼的法案,朝令夕改,也沒有實際貢獻,所以政客的智商只比記者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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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5:55: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5-19 16:29 編輯

這解釋就只是已蓋農舍的農地,不宜設置與農業無關的休閒農業設施而已..
樓主反之有休閒農業設施,就不能蓋農舍的部份是自己想的,並不是農委會的解釋.....
但因必須農地面積很大才能申請休閒農場,興建供公眾使用的休閒農業設施,所以也沒錯!

農舍是小面積農地的農民自住自用,農舍做為合法民宿最多也只能5間房,
但休閒農場在都市用地至少10公頃(甲),非都市用地至少要50公頃(甲),
休閒農場是申請蓋幾十間房營業用旅館,並不是蓋農民自住的農舍!休閒農場是農業企業公司/財團在玩的。

===============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舍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且基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舍係屬特許,如土地所有權人已先申請興建農舍,除農舍用地面積外,其餘用地應為農業經營用地且供農業生產使用,始符合農舍用途意旨。

二、另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訂有休閒農場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該等設施非屬「農業生產使用」之相關設施。爰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宜設置與一級農業生產使用無關之休閒農業設施,以符合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
==========

http://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2002
第  13   條
六、營運管理方向。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法人,以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其他有農業經營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為限。


第 四 章  休閒農場之設施

第  19   條
休閒農場得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第一項第一款住宿設施,涉及對旅客提供住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旅館觀光旅館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相關用途之建
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核准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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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7:51: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7-5-19 20:27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7-5-19 15:55
這解釋就只是已蓋農舍的農地,不宜設置與農業無關的休閒農業設施而已..
樓主反之:有休閒農業設施,就不能蓋 ...


已打電話問過農委會
這個解釋函是不管農舍先建或後建都成立的,也就是
已蓋休閒農業設施的農地,也不能蓋農舍,
但我個人認為啦
如果你的休閒農業設施小於10%,譬如只有6%,那你的農舍應該可蓋4%,
這樣其餘90%只要維持農業生產,就符合法令規定
還有
體驗型的休閒農場,只要5分土地就可以囉,不需要幾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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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8:51: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簡易休閒農場最小面積為0.5公頃,不是5分地哦!

第19條11項
休閒農場內非農用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

不是10%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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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20:15: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7-5-19 21:28 編輯
chen168 發表於 2017-5-19 18:51
簡易休閒農場最小面積為0.5公頃,不是5分地哦!

第19條11項


0.5公頃幾乎等於五分地,當然最標準是您說的0.5公頃沒錯喔

另外那條法規寫的40%沒錯,但這是指一個休閒農場的40%,
一個休閒農場可能包含好幾筆土地,
我說的10%,是有農舍的那筆土地去算10%,
因為有農舍=不宜(不能?)有休閒農業設施(我認為也許可以有,但因為2者都不是一級農業生產設施,因此加起來不可超過該筆土地的10%),
農委會解釋函的重點是在於說,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的土地,不宜(不能?)蓋休閒農業設施喔,因為休閒農業設施不屬於一級農業生產設施
有農舍的土地的農舍面積+所有農業設施面積+所有休閒農業設施面積<=休閒農場總面積的40%
如果休閒農場只有一筆大面積的農地怎麼半? 好像只有分割土地能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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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20:53: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樂活族 發表於 2017-5-19 13:48
如果我有休閒農場
一開始農業生產優先 所以沒蓋房 但請了農業設施
過幾年後有住的問題了 又不能蓋可以睡覺 ...

如果休閒農場只有一筆農地,且先蓋了休閒農業設施,確實會造成困擾,
但還好休閒農場至少要有0.5公頃,所以理論上可以分割成2筆農地,
分割出來要蓋農舍的那筆農地,如果沒有休閒農業設施就好辦了,可申請蓋農舍,
但土地分割了會不會要再等2年呢? 這大概要問地政了

以上純粹是個人猜測的做法,若真的遇到這困擾的建議打電話到農委會去問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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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04:4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5-20 05:12 編輯
fruiter 發表於 2017-5-19 20:53
如果休閒農場只有一筆農地,且先蓋了休閒農業設施,確實會造成困擾,
但還好休閒農場至少要有0.5公頃,所 ...


理論上是,
有可供公眾使用休閒農業設施的休閒農場,不能蓋免稅自住的小農舍,
但可以蓋更大更多間要被課稅營業用的旅館。

所謂的農業或農地農用,是為了提高農業的產值。
休閒農場的旅館,應該也算在農業產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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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05:42: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7-5-20 04:42
理論上是,
有可供公眾使用休閒農業設施的休閒農場,不能蓋免稅自住的小農舍,
但可以蓋更大更多間 ...

休閒農業設施裡面的住宿設施(旅館)要看農場規模,
大型農場可以,體驗型農場不行,農舍其實可以蓋,
那解釋函是說,有蓋農舍的那筆土地,不宜(不能?)蓋休閒農業設施
所以你只能把休閒農業設施放在農場的其他筆土地上
或是更直接的,把蓋農舍的那筆土地不要申請為休閒農場所屬土地

我也認同您說的農業產值
但這跟農委講的 "一級農業生產設施" 是不同的,
一級通常是指原物料,譬如農作物、雞鴨牛羊的肉等等
解釋函我也覺得不盡合理
但沒辦法一切都是中央說了算  以後會愈來愈限縮
所以我覺得非精華區的農地價格易跌難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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