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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個農業設施都是45平方公尺,總計90平方公尺,是否要申請建築執照?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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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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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2 01:04: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請問2個農業設施都是45平方公尺,總計90平方公尺,是否要申請建築執照?
這情況有可能是一次申請2個,也有可能是先申請一個,過幾年後再申請另一個農業設施。
如果這情況需要申請建築執照,那使用執照是否也要申請呢?  
先感謝前輩們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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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4-12 02:05: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設施要申請容許使用。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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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4-12 12:52: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nhkvnhkv 發表於 2015-4-12 02:05
農業設施要申請容許使用。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感謝,透過您提供的關鍵字我找到以下文章,
http://www.tcland.org.tw/decree_cont.php?N_Key=234&SPC_Key=87
所以不管是不是同時申請2個農業設施,只要合計面積大於45平方公尺,就需要建照,
蓋好之後要申請使用執照才能合法使用,若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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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4-12 14:03: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ruiter 發表於 2015-4-12 12:52
感謝,透過您提供的關鍵字我找到以下文章,
http://www.tcland.org.tw/decree_cont.php?N_Key=234&SPC_K ...

若我是你,我會先申請容許使用過了再蓋。相關資訊,問當地農業單位最準…。

網路只是網路…只有使用執照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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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4-12 14:04: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ruiter 發表於 2015-4-12 12:52
感謝,透過您提供的關鍵字我找到以下文章,
http://www.tcland.org.tw/decree_cont.php?N_Key=234&SPC_K ...

在農業設施…那個叫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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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5-4-12 15:00: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nhkvnhkv 發表於 2015-4-12 14:04
在農業設施…那個叫容許使用…

感謝指正,所以流程是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一筆農地上的農業設施合計面積大於45平方公尺就要申請建照,蓋好之後再申請使用執照,這樣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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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5-4-13 00:58: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對.
那是關於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所訂的辦法.

現二個農業設施申請~
1.核準農業設施的條件是分開的,
各自有各自的面積計算,各自有否建造的條件.

2.以該筆土地大小來合併檢討農業設施申請面積是否超出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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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5-4-13 07:07: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opy 發表於 2015-4-13 00:58
不對.
那是關於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所訂的辦法.

有點搞糊塗了
我把該解釋令貼上來如下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3月27日北農牧字第1011465589號函。
二、查本會於94年6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40131813號函(諒達)說明,仍請參 酌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即「農業設施... 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之原則辦理有案。是以,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者; 或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 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應以1層樓為限,如 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合先敘明。
三、本案農業設施倘屬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始分別申請興建者,並經貴 府建築主管機關(工務局)函復合併申請面積為65.7平方公尺,應依法申 請建築執照,而無上開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規定之適用。


這解釋令的意思,感覺上是已經申請過一個農業設施,面積為a平方公尺,當時免建照,過幾年之後同一筆農地又申請另一個農業設施,面積是b平方公尺,a和b都小於45平方公尺,但是a+b=65.7平方公尺,某貴局發文給農委會詢問,第二次申請的農業設施小於45平方公尺是否免建照,農委會在第三點說應該用合併申請的總面積去看,所以要申請建照,不知道我的解讀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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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5-4-13 07:34: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ruiter 發表於 2015-4-13 07:07
有點搞糊塗了
我把該解釋令貼上來如下


您的解讀正確,現行規定的確如此.
不過如果低調一點,不遭人檢舉,不被空拍到,也許不用那麼麻煩,
我2home的資材室正是前後各蓋了45平方公尺,合計90平方公尺.
承辦人也說要申請建築執照才合法,我也想奉公守法啊,但是光找
建築公司簽證就累死人,還要花時間跑件,總之就是勞民傷財啦!
所以我就皮皮的不給他申請,就賭賭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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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3 07:59: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5-4-13 08:04 編輯
copy 發表於 2015-4-13 00:58
不對.
那是關於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所訂的辦法.


您說的意思是不是不同種類的農業設施,
譬如一個是資材室40平方公尺
另一個是管理室40平方公尺
雖然總面積80平方公尺已經大於45平方公尺
但只要各自的面積都小於45平方公尺就免建照
農委會解釋令說的好像是同一種農業設施若申請2個才需要合併計算面積,
也就是說若同一種農業設施設置2個,譬如資材室申請2個,
雖然每1個的面積都小於45平方公尺,
但是這2個合併面積大於45平方公尺就要申請建照
這樣解釋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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